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通政办字〔2010〕98号 |
颁布日期:2010-05-1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
通政办字〔2010〕9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切实加强供热分户计量管理,加快供热计量改革,改变供热计量收费方式,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会议精神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供热计量收费改革重要性认识
改变按面积计量收费方式,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用热量收费制度是供热体制在收费方式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有利于调动人们行为节能的积极性,强化人们行为节能意识;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最大限度的节约能源,减少能源浪费;有利于降低供热成本,减轻政府、企业和个人供热负担。各地要从国家能源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重要战略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把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搞上去。
二、明确和强化供热计量主体责任
充分发挥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在供热计量方面的主导作用,严格执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加强对供热企业监管,强化供热企业供热计量收费实施的主体责任,凡已达到供热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供热企业必须依法实行按热计量收费。对拒不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热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为使集中供热热源分配均衡,更好的适应计量收费需求,保障用户冬季用热安全,通辽市主城区新增负荷入网要由供热管理办公室统一审核批准;同时,实行供热保证金制度,各集中供热企业要在每年开栓供热前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供热保证金,额度按每平方米0.5元收取,主要用于解决供热期供热质量不达标等问题。
三、加强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管
为规范供热计量市场秩序,清除假冒伪劣供热计量产品,供热主管部门要指导供热企业选择确定供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和调控装置生产厂家和类型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快完善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装置建设,计量检定机构要依法做好供热计量器具首次及后续检定工作,对于具备条件的地区,居民用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收费标准从低核定。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供热计量器具生产单位及使用单位要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四、从严控制供热计量源头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从2010年开始,北方采暖地区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必须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必须达到供热计量要求。对不达标的,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并网供热。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按1500元/户付款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入网手续时一并交给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依据本地供热计量相关要求,在供热主管部门的监管及指导下统一对计量装置进行选型购置,并由各供热企业组织安装,负责维护管理以及计量收费等,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采购安装。
五、完善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的监管机制
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供热工程的归口管理,严格把好供热计量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质量监督和热计量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落实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的监管,保证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的要求。
六、谨慎选择供热计量技术路线
各地要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等国家现行标准,因地制宜地选择供热计量方式,对热计量表及温控装置的选型不能过多、过滥,要相对统一,便于热计量数据的采集、传输、计算、使用、管理。各供热企业要尽快建立供热计量收费系统,实行计算机远程传输调控。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企业的技术指导,对供热企业确定的供热计量技术方案要严格把关,确保简便易行。
七、制定供热计量热价和收费政策
市物价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按照供热计量工作实施进度同步出台供热计量价格。为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可将两部制热价中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暂按30%执行。供热主管部门要向供热计量改革先进地区学习,制定计量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为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提供可靠的价格依据。
八、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工作的组织领导
供热计量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专业技术要求高。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供热计量工作的领导,建立供热计量工作机制,组织专门的班子、精干的专业人员合力攻关。要加强供热计量技术培训,提高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监理及供热等单位的专业技术水平,普及供热计量基础知识。各地在实施供热计量工作过程中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取得广大群众对供热计量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妥善处理出现的相关矛盾和问题,确保供热计量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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