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署办公厅 | 文号:阿署办发〔2014〕10号 |
颁布日期:2014-01-1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乡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城乡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15日
阿拉善盟城乡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城乡贫困居民临时性、突发性和支出型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9〕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一次性、阶段性的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二)属地管理;
(三)救急救难;
(四)积极稳妥、因地制宜;
(五)公开、公平、公正;
(六)与其它救助制度有效衔接。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救助对象主要是针对具有当地户籍的低保边缘对象,对已经纳入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临时生活救助:(一)家庭人均月/年收入水平虽然高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因大病、重病、重度残疾、生态移民或遭受突发灾害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经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收入按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1.5倍认定)。
(二)虽然已纳入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三无”人员、孤儿。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它特殊困难家庭。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违反其它法律法规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因拒绝介绍就业,拒绝提供家庭收入、基本情况、有效证件或有效原始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救助的;
(四)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或应由)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六)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赡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的;
(七)当地政府认定的其它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救助标准
第六条临时救助标准按照申请救助的家庭困难程度大小、自救能力强弱和遭受困难程度大小分别确定,原则上一年只救助一次。
(一)困难程度较小,自救能力较强的,每户一次性可救助1000—2000元;
(二)困难程度较重,自救能力较弱的,每户一次性可救助2000—4000元;
(三)困难程度严重,基本没有自救能力的,每户一次性可救助5000元;
(四)针对家庭特殊困难需要,可以进行实物救助;
第四章申请、审核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个人申请。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旗(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一)户主书面申请;
(二)户口簿(户主页与家庭成员页)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享受低保、五保、孤儿待遇的人员,需提供社会救助有效证件、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件;
(五)低保边缘家庭需提供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
(六)家庭成员收入、致困原因及时段证明;
(七)旗(区)级以上(含旗区级)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及治疗票据;
(八)户主一寸免冠照片(2张)。
第八条入户核查。旗(区)民政部门收到低保边缘家庭的救助申请后,在苏木镇(街道办)和嘎查(社区)的协助下入户调查和审核。对申请家庭的困难程度、困难原因等情况进行评定,并在嘎查(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申请家庭户主填写《×××旗(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并由嘎查村(社区)、苏木镇(街道办)逐级签注意见盖章报旗(区)民政部门。
第九条审批。旗(区)民政部门严格审核相关资料,与核对机构认定的结论进行信息比对,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家庭困难程度和困难原因等情况进行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和嘎查(社区)干部的近亲属进行救助的要单独说明。
第五章救助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条旗(区)民政部门、苏木镇(街道办)建立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专柜存放,专人管理,纸质档案与电子(包括影像和图片资料)档案同步。
第十二条切实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各旗(区)民政部门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第六章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筹集资金:
(一)自治区财政补助临时救助资金;
(二)盟、旗(区)财政部门按比例安排临时救助资金预算。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逐年增加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并形成自然增长机制;
(三)城乡低保结余资金当年支出总和的10%;
(四)社会捐助。
第十四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制度提供资金和物资援助。对其所提供的资助,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统筹安排,作为临时救助资金的补充。
第十五条将政府财政投入、社会捐助资金及时纳入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应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年度结余资金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十六条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对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抽查,防止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随意性和其它不规范做法,确保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健康顺利实施。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及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要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物,取消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阿拉善盟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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