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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1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内蒙古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和改进内蒙古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文史研究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工作的重要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文史研究馆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具有统战性、荣誉性、咨询性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53年,是继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革命家创立的中央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馆之后全国较早成立的省级地方文史研究馆之一。自治区文史研究馆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团结带领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为主的馆员,聚集在中国共产党的旗帜下,遵循“敬老崇文、存史资政”的办馆宗旨,认真履行“参政咨询、文史研究、艺术创作、统战联谊”职责,为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文化建设等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以及国家文化建设大发展、大繁荣战略的实施,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的独特作用和优势进一步显现,已经成为推动我区文化建设一支不可代替的重要力量。在当前全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推动文化大区向文化强区跨越的进程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工作,将会更加有利于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发扬“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优良传统,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文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更加有利于党和政府同知识界、文化界的联系,更加有利于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树立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自强的理念,提高对加强和改进文史研究馆工作的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支持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开展各项工作。

二、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主线,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高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旗帜,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用更好更多的参政咨询、文史研究、艺术创作、统战联谊的工作成效,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文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职能职责。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和支持馆员履行“参政咨询、文史研究、艺术创作、统战联谊”职责,为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文化繁荣发展发挥作用。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的工作职责是:负责组织馆员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组织支持馆员参加统战联谊、社会公益活动;负责组织馆员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参政咨询,组织馆员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及重要政策性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和支持馆员撰写整理文史资料,编史修志、著书立说,开展艺术创作和交流;利用文史研究馆门户网站,整理、报送文史研究馆工作动态信息,宣传馆员研究创作成果,开展馆际交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选聘馆员的有关工作;为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央文史研究馆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目标要求。

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切实把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发挥馆员作用上来,集聚馆员在德、才、望等方面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强化参政咨询职能,巩固文史研究基础,大力繁荣艺术创作,创新统战联谊方式,努力把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水平的政府文史咨询和文化统战工作部门。

三、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馆员队伍建设。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主要从文史界、艺术界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选聘,少量的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选聘。

馆员选聘的规模:根据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的工作需要,馆员可在全区范围内选聘,规模控制在80名左右。

馆员应符合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高尚的道德品格;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文史、艺术成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能够坚持参加文史研究馆组织的活动;新聘馆员年龄一般不低于55岁,不高于70岁。

馆员选聘的程序:由自治区文史研究馆根据馆员缺额情况提出选聘意见,向有关单位发出推荐馆员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单位向文史研究馆推荐馆员人选;自治区文史研究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馆员选聘条件,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并进行组织考察;拟聘人选名单由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商请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同意,其中副厅级以上干部商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同意,然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主席签发聘书。

馆员不再符合聘任条件时,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应报请自治区主席予以解聘。

馆员可以向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申请辞聘。馆员申请辞聘的,由自治区文史研究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加强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建设。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负责政府文史咨询和文化统战工作,负责馆员的组织管理和服务,统战工作归口党委统战部联系。机构编制按自治区编委《关于调整自治区文史研究馆机构编制的批复》(内机编发〔2011〕140号)执行。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要积极转变发展方式,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保证馆员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加强组织领导。

把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提出发展要求。畅通馆员参政咨询知情渠道,及时向馆员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社会发展情况,组织馆员列席自治区政协会议。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可邀请自治区、盟市、旗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向馆员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馆员应以《馆员建议》“直通车”形式,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鼓励和支持馆员深入基层、深入生活,创作生产出更多的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优秀作品。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组织馆员开展工作,指定有关机构作为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的联系协调机构,协助安排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在本部门、本地区开展调查研究、学习考察、创作采风等有关活动,并努力创造良好的条件。

要加强对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并为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组织活动和基础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自治区文史研究馆设立“敬老崇文、存史资政”奖,定期(2年至3年)对馆员的文史研究、艺术创作成果以及区内外专家学者研究内蒙古文史、反映内蒙古文化的成果进行评选,并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自治区文史馆馆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给予的有关政策待遇。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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