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7-0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十二五”时期是自治区加快推进富民强区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在“十二五”开局之年,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使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统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显得日益重要。近年来,在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各级统计部门大力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全区101个旗县(市、区)统计机构全部达到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三星级标准,正朝着五星级标准迈进。但是,目前我区的统计工作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基层基础统计工作比较薄弱;统计调查任务与工作条件的矛盾日益突出;统计执法力度不足,调查体系不够灵活;信息技术装备水平不高,统计信息网络不健全,数据处理平台建设不完善;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现象时有发生;基层统计队伍力量不足,基层统计人员适应新形势的能力不够强。上述问题已直接影响到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政府统计的公信力。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齐心协力,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扎实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加快全区统计工作改革和建设步伐。
二、进一步明确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重点
(一)加强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
各地区要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的方针,不断改善基层统计部门工作条件,保证正常的统计经费和各项普查经费的落实,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全区统计信息化“四级网络”建设即将全面铺开,统计信息网络端线将直接连接到全区所有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配备1-2名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及办公场所,其统计业务工作由所属旗县(市、区)统计部门负责指导,涉及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由所属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理顺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关系,做到合理分工、优势互补、资料共享。政府综合统计以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指标和重点数据为主,行业统计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部门统计应从系统内统计过渡到全行业统计,文化、教育、卫生、金融、交通及现代物流等行业要尽快开展全行业的统计工作。各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开展统计工作,并明确统计负责人,指定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切实履行向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本部门统计资料的义务。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业统计资料时,应同时抄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各级工商、税务、质监、民政、机构编制管理等部门应定期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供本部门的有关审批或行政登记资料。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根据《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要求,向政府其他部门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资料,并在其他部门的配合下尽快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
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应依法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抓紧清理部门统计报表,统一统计口径。同时,要加大对部门统计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数据发布程序,依法维护政府综合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向社会公布的统计数据,要严格把关,确保“数出一门”。各部门、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不得擅自制发统计报表或开展统计调查;凡纳入政府统计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其他部门不得重复调查。
(三)加强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
各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综合统计负责人制度,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配备用于联网直报的计算机专用设备,承担政府统计部门部署的统计任务。各大企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统计调查报送工作,特别是各联网直报单位要建立综合统计部门,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
(四)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进一步加强统计从业资格认证制度,把好统计入口关。加强统计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力争每2到3年对统计人员轮训一次,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统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使其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真正做到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把熟悉统计业务、综合素质较强、思想作风过硬的人员充实到统计队伍中来,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在选拔、任免和交流统计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上一级统计部门的意见,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专兼职统计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调动的,应征得旗县(市、区)统计部门的同意。
(五)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
2011年是我区统计信息化建设年。针对目前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统计网络建设尚未完成,特别是企业联网直报和统一的统计业务应用处理平台还未建成的实际情况,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配合国家统计部门建设实施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四大工程”,争取用1到2年时间实现所有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接入统计专网,建成更加高效快捷、安全稳定的全区统计系统“四级网络”。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也要尽快实现联网报送数据。积极推进企业联网直报和统一的统计业务应用处理平台建设,实现统计业务管理、基层企业数据报送和统计监测分析三大功能,满足目前专业统计工作需求,实现与相关专业统计软件及国家统计部门“四大工程”系统的兼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统计办公自动化建设的支持力度,在建设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六)严格执行和完善统计标准
加强对全区范围内特别是基层单位的统计标准管理,建立部门统计标准审定制度,严格执行统计标准。各旗县(市、区)统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各项统计指标的涵义和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城乡分类标准、产品分类目录、基本单位划分标准和个人支出分类标准,以及自治区统计部门建立的适合区情、满足统计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统计标准体系,严格进行统计核算和统计调查工作。
三、切实坚持依法统计,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一)建立健全统计规章制度。加强统计系统依法行政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根据《统计法》、《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为依法统计提供重要依据。加快统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及时修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完善统计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使统计工作真正走上规范化轨道。
(二)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依法进行部门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涉外统计调查,坚决制止并及时查处未经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查备案的统计调查及滥发统计报表的行为。需要公开发表的统计资料,必须依法经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核准。
(三)加大统计普法和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的统计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统计、重视统计、支持和配合统计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保障基层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
(四)强化统计执法力度。各级统计机构和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各司其职,协作配合,严肃处理统计违法行为,切实查处统计弄虚作假案件,努力杜绝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
2011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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