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内政办发〔2014〕6号 |
颁布日期:2014-01-1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文化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第三批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评审会的评审结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鄂伦春族文化生态保护区、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列为第三批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现予以公布。因鄂温克族自治旗全境设立为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第一批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中的锡尼河布里亚特蒙古族文化生态保护区不再单列,整体纳入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范围。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重要方式。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确保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文化生态保护区科学、合理的建设模式和保护方式,推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和可持续发展。
201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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