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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1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乡村医生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在维护我市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为切实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环境,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强化管理指导,规范执业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2.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服务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各县(市)区要按照村卫生室全覆盖的要求,抓紧完成机构规划设置工作。

3.加强村卫生室基本设施建设。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备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使其功能与所承担的任务相匹配。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村集体支持及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并结合“甲级示范村卫生室”创建活动确保2013年底前每个行政村至少拥有一所标准化的甲级示范村卫生室。

(二)强化监督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

1.强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根据乡村卫生机构功能定位,积极构建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服务机制。科学划分乡村卫生机构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把劳务密集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

2.推进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以乡镇为单位,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管,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3.规范人员管理。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1.2‰比例配备,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可在辖区内各村卫生室之间合理调配。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凭证执业,定岗定职,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4.规范财务管理。县(市)区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各项经费使用的监管,规范村卫生室医疗服务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5.严格绩效考核。县(市)区卫生、财政、人社等部门要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人社厅印发的《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辽卫字〔2010〕4号)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补助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建立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电子档案,记录乡村医生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根据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岗位责任和群众满意度等,定期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执业人员动态调整和收入分配的依据。

6.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全市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管理范围,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建立基本诊疗、公共卫生服务和新农合管理等信息系统,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加快全市基层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乡村医生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1.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村卫生室配备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村卫生室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2.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通过采取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引导乡村医生改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要加大监督处罚力度,防止村卫生室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四)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1.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对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的村卫生室,各级政府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确定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的基础上,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进一步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40%以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基本医疗服务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各县(市)区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执行省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5元/人次,其中个人承担0.5元,新农合支付4.5元。根据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一般诊疗费新农合支付部分实行总额预付的方式,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总额预付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地服务人口年人均10元。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县(市)区政府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定额补偿标准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对于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县(市)区政府要纳入乡镇卫生院的总体预算;对于在非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2.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县(市)区要结合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实施,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保障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五)健全培养培训制度,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

1.开展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省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结合实际,统一制定乡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强化乡村医生“三基”训练。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例会等形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培训工作。依托农村卫生信息网络,大力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在线培训,促进适宜技术在村卫生室推广应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着眼长远,编制农村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根据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需要,做好免费定向培养工作,及时为村卫生室补充服务人员。鼓励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3.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规范的学历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报名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配合协作,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医改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导考核,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医改年度考核内容,定期督导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和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财政部门要落实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同时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人社部门要认真研究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工作措施,在本实施方案下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出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备案。各县(市)区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启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三)确保资金投入。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县(市)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保障政策、开展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以及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制度,村卫生室采购基本药物货款由县(市)区药品结算中心统一支付。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切实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四)大力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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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事务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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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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