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锦政办发〔2009〕67号 |
颁布日期:2009-07-0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9〕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日
2009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评实施办法
2009年是我们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速辽西沿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建设的关键之年。为确保政府各项年度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政绩考评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切实提高政府及部门的执行力和行政效能,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规范政绩考评工作,充分发挥政绩考评的导向激励作用,促进服务政府、法治政府以及高效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为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二、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对县(市)区的考核
省、市政府下达的各项指标。侧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地区税收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利用外资和域外引资额、外贸出口额、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就业和再就业情况等。另外,对各县(市)考核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对各区考核社会保障指标。
(二)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考核
1.省政府对市政府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
2.市政府工作报告分解指标及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
3.本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4.机关建设情况。
四、考核方法
(一)日常考核。由市政府与被考核单位签订《政绩考核目标责任书》,市政府政绩考评办和有关考评责任单位通过听取汇报、查验材料和现场检查等形式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月季调度。市政府政绩考评办对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主要指标实行月(季)情况调度、统计和通报。
(三)半年考核。年中按照《政绩考核目标责任书》内容,对各项指标进度情况进行考核。
(四)专项考核。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省市重点工作进行专项跟踪考核。
(五)民主评议。市政府政绩考评办年终分别组织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工商联会员、政绩考核监督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对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同时增大普通市民代表和大中型企业对各被考核单位的评价力度。
(六)领导评议。年终由各位副市长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进行综合打分、评议。
(七)综合考评。年终,由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对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考核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同时由市政府政绩考评办组织参与政绩考核的相关部门,采取集中听取汇报、实地考核等方法进行综合考评。
五、结果评定
(一)结果确认。市政府政绩考评办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考核、市长打分、民主评议及汇总相关部门的评议意见,对被考核单位完成各项指标情况逐项确认,形成政绩考核初评结果,由市政府政绩考评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阅,最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对被考评单位实行分组分类考评。
1.县(市)区的评定。
第一组:黑山县、北镇市、义县、凌海市。
第二组: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
年终按考核积分排出名次,第一组排在前两位的单位为政绩考核先进县(市),第二组排在前三位的单位为政绩考核先进区。
2.市政府部门的评定。按经济事务管理类、综合及机关事务管理类、公共安全及社会事务管理类进行考评。年终按分类积分确定4个等次,即:优秀、先进、合格和不合格单位,评优和评先率占50%,其中:优秀率占20%,先进率占30%。另设单项奖,奖励在重点和单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3.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评定。年终以积分确定“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优秀单位”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先进单位”。
(三)一票否决。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县(市)区取消其年终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定为不合格单位。具体包括:1.发生较大(含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2.发生严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的;3.发生集体越级上访造成重大影响,受到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以上组织或机关通报批评的;4.年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含不是党组成员的副职领导干部)受撤职(含撤职)以上处分的;5.发生严重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问题,造成恶劣影响,并受到市纪检监察机关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表彰奖励
(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对本年度获得政绩考核先进的县(市)区、获得优秀和先进及单项奖的市政府部门、获得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优秀和先进的中省直单位给予表奖,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政绩考核评选结果。另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向中省直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考评结果。
(二)对获奖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作为补充单位办公经费,奖金标准及办法:
1.对县(市)区的奖励
获得先进的县(市)区奖金为10万元。
2.对市直部门的奖励
(1)获得优秀的单位,按照单位编制人数40人(含40人)以下,奖励标准为4万元;40人以上80人(含80人)以下,奖励标准为7万元;80人以上奖励标准为10万元。
(2)获得先进的单位,按照单位编制人数40人(含40人)以下,奖励标准为3万元;40人以上80人(含80人)以下,奖励标准为5万元;80人以上奖励标准为8万元。
(3)获得单项奖的单位奖金为2万元。
3.中省直优秀、先进单位分别按市政府部门优秀、先进等次的标准自行奖励。
(三)凡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含不是党组成员的副职领导干部)。
附件:1.2009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评实施细则
附件1:
2009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评实施细则
为具体落实《2009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评实施办法》,进一步量化、细化市政府政绩考评工作,促进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全年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制定本细则。
一、对县(市)区的考核
(一)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的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为5分、实际利用外资额为12分、域外引资额为8分、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12分、地区税收收入为12分、地区生产总值为6分、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0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6分、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为6分、外贸出口额为6分、就业和再就业为12分、社会保障为10分、民主评议为5分。
(二)对超额完成上述重点指标的县(市)区按比例加分,未达标项按等比例扣分。
(三)省、市政府下达的其他指标,达标的不计分,未达标的每项扣2分。
二、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考核
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考核,基础分为100分。
1.省、市政府指标基础分为2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每项加1分,未达标每项扣1分。不承担省、市政府指标任务的单位得基础分。
2.本职工作基础分为25分。达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的按比例加分,加分幅度不超过基础分的20%,未达标的按总量平均等比例扣分。
3.机关建设基础分为5分。
4.软环境建设基础分为10分。
5.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基础分为10分。
6.“双满意”基础分为15分。
7.民主评议基础分为5分。
8.市长评议基础分为10分。
三、民主评议分4个等次
“好”为5分,“较好”为2.5分,“一般”为1.25分,“差”为0分。
四、单项另加分和扣分内容
(一)各县(市)区(不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招商引资(以当年到位资金为准),外资单个项目达300万美元,每个项目加1.5分,在此基础上,每超额20%加0.3分;域外单个项目达2000万元,每个项目加0.15分,在此基础上每超额20%加0.03分。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招商引资(以当年到位资金为准),外资单个项目达500万美元,每个项目加1分,在此基础上每超额20%加0.2分;域外单个项目达4000万元,每个项目加0.1分,在此基础上每超额20%加0.02分。
(三)对配合县(市)区招商引资工作的市政府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年终由各县(市)区负责打分,满分为100分,其中:90—100分为优秀(加1分),80—90分为良好(加0.5分),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扣2分)。超额完成指标30%以上,优秀和良好率不超过50%;超额完成指标在30%以下的,优秀和良好率不超过40%。
(四)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当年受市纪检委、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违纪处分的,每人次扣2分。
(五)对县(市)区、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发生进京集体非正常上访1批扣3分,重复1批扣5分,倒流1人次扣0.5分;发生去省重复集体访1批扣1分,滞留1人次扣0.5分;发生围堵市委、市政府群体性上访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1件扣5分。
(六)对发生公共突发事件后不依法报告,出现瞒报、漏报、迟报现象,并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县(市)区、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每件(次)扣5分。
(七)对政务公开、行政审批、依法行政、扶贫开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文化事业建设、环保工作、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市政府组织的专项治理等工作,年终达标的不加分,未达标的县(市)区、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每项扣2分。
(八)承担省考核指标的各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同省指标考核部门联系沟通,最大限度地争取省有关部门的扶持和帮助,对获得“优胜奖”的工作,给予市承担指标的职能部门加2分,对全省排名10位以后的工作,给予市承担指标的职能部门分别扣1分、2分、3分、4分。
(九)参与考核的各职能部门,要依据市考评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规则,年终的考评结果经主管市长(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市考评办汇总,对评价结果不实或不作评价的,给予考核职能部门扣2分,下年度在“单项另加分和扣分”中取消该内容。
(十)县(市)区、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年内获得国家级和“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荣誉的,获得省部级表彰的,获得省厅(局)及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项分别加2分、1分、0.5分。申请加分单位须出具有关部门的表彰文件等证明材料。
五、量化指标的考评依据
(一)县(市)区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和相关责任部门的考核计分作为考评依据,年终经主管市长审阅签字后,由市政府政绩考评办汇总。
(二)对市政府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所承担的省政府下达指标和《政府工作报告》分解的各项工作任务以及本职工作,以市政府政绩考评办及政绩考核相关部门的考核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三)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际利用外资、域外引资、外贸出口、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完成情况及大项目资金到位确认情况,以市科技局、财政局、外经局、招商局、劳动局的考核计分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四)社会安全稳定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市综合治理办、信访局、市民投诉中心、安监局、消防局等部门考核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五)政务公开、行政审批、依法行政、扶贫开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文化事业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分别以政务公开办、审批办、法制办、扶贫办、应急办、农领办、计生委、文化局、环保局的考核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六)“双满意”工作、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软环境建设工作、以市直机关工委、市监察局的考核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