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09〕96号 |
颁布日期:2009-07-0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江苏省邮政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6号)精神,充分发挥邮政业为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改善邮政发展环境,提高宿迁邮政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邮政网点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区、镇(乡)邮政网点布局专项规划,并负责督促实施。根据邮政发展专项规划要求,市、县(区)国土部门要将邮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利用总体规划。
(二)在邮政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邮政、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及时沟通落实用地计划,市、县(区)国土部门要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予以办理划拨使用手续。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核城镇建设和居民小区建设时,要将邮政基础设施用地纳入规划图中,并用红线予以标注,保障专地专用;城镇改造和小区出新设计人口达到2万人时,应规划一处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平面)的邮政服务网点;新开发的城区(镇)邮政网点间的设置距离不应大于1.5千米,以保障居民享受邮政通信服务的权力。在汽车站、商业集中区等流动人口密集的区域应保证邮政网点的设置。
(三)各类城市、城镇发展规划审核后,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可由邮政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也可由开发商统一组织实施,但开发商应以不高于建设成本价出售给邮政企业使用。
二、妥善处理邮政网点拆迁补偿问题
(一)因市政建设和开发需要拆迁的邮政局所,要按照苏政办发〔2007〕136号文件要求,原则上在原地重建,重建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异地重建时,重建地点要选择在人流量较大、交通便利的区域,同时要确保邮政基础设施面积不减少,重建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对新建局所面积不超出原局所面积的,建设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超出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由邮政部门承担。
(二)在邮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免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公用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
三、进一步做好信报箱建设工作
(一)城镇各新建居民小区应按《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J32-2006)的有关规定,设计足够数量、符合标准的邮政信报箱(间、群)。邮政部门对信报箱(间、群)建设进行专业单项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能提供邮政配套设施验收合格证明的,不得发放《交付使用通知书》。
(二)对未设置合格邮政信报箱的已建小区,在旧城改造或小区出新时,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将邮政信报箱作为公用设施集中安排更新和维修,相关费用纳入城市改造和小区出新总体安排中。具体实施结果由建设部门、邮政部门共同监督把关。
(三)对未设置合格信报箱的已建小区,信报箱的设置、更换和大修费用采取从房屋维修基金中出一部分、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出一部分方式解决,具体实施结果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邮政部门共同监督把关。
(四)邮政信报箱的日常维修和更换,由住宅楼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四、开通邮政普遍服务运输车辆绿色通道
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苏省邮政条例》相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对邮政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对标有“中国邮政”标识的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在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时,在不影响交通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不受禁行路线、标停地段的限制,公安(交警)机关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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