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05-0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动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全市辖区范围均为秸秆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凡在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均为违法行为。
二、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为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等农作物秸秆。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相关土地承包人处以每起200元罚款。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推广低茬收割和硬茬播种技术。加强对农用收割机收割作业的管理,麦茬、稻茬收割留茬高度必须低于15公分,留茬高度高于15公分的,给予农机手一定的处罚,农户有权拒绝支付其收割费用。
五、市、县(区)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市秸秆综禁办电话:84363203;环保举报电话:1236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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