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苏府办〔2012〕115号 |
颁布日期:2012-06-0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2〕1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34号)和《关于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现将《关于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关于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工作方案
一、实施积极就业政策
(一)完善投资带动就业机制。安排政府投资、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充分考虑就业变化因素。将创造就业岗位、安置就业人数、技能人才需求等情况纳入项目规划。建立投资项目促进就业的评估机制。(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商务局、经信委、财政局、人社局)
(二)鼓励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发展智力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全面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吸纳就业贴息贷款等政策。(责任部门:市人社局、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地税局、人行苏州中心支行)
(三)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的税费减免和各项补贴政策,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引导劳动者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以及灵活就业。扩大对劳动者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规模,为劳动者就业创业提供更好的信贷服务。(责任部门:市人社局、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地税局、工商局、人行苏州中心支行)
(四)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落实家庭服务业相关扶持政策,大力支持家庭服务重点业态发展。深入开展家庭服务业千企百强创建活动。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责任部门:市人社局、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地税局,市民政局,苏州工商局,市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局、卫生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人行苏州中心支行)
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优化创业环境。落实有利于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小企业尤其是对初创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建立创业项目以奖代补制度。鼓励农民积极兴办、创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创业舆论宣传,定期开展创业明星评选表彰活动。(责任部门:市委农办、市人社局、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地税局、工商局,市金融办,人行苏州中心支行)
(六)加强创业服务。加强创业咨询服务队伍建设,实行创业服务专家选聘和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市级创业项目库建设,积极对接省级项目库。加强创业园区、创业一条街、创业市场等创业基地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培训、创业见习、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国家、省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功能标准,加强对各地公共创业机构功能建设的业务指导。(责任部门:市人社局、财政局)
(七)提高创业能力。开展多种形式、适应不同层次需要的创业培训。加强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责任部门:市人社局、财政局)
三、帮扶重点人群就业
(八)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完善和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引导激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每年全市组织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10万个。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2011年~2013年,每年购买250个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财政予以资金保障。(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九)加大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建立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公益性岗位在岗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待遇,对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人员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援助。(责任部门:市人社局、财政局)
(十)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有效改善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素养,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质量。推进“一镇一品”促进农民创业就业,试点推广劳务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科学合理配置农村人力资源,提升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的建设水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优秀农民工落户城市政策,强化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责任部门:市委农办、市人社局、公安局)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十一)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大力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鼓励企业广泛开展新员工上岗培训、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十二)优化职业培训模式。创新职业培训模式,推动职业培训与就业有机结合。深化校企合作,构建政府主导、校企对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承担政府培训补贴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认定评估制度。根据区域规划和产业布局,在强化公益性、保障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作用的同时,改造提升一批适应中、高等级培训需要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打造远程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完善覆盖城乡的数字化培训网络,建设一支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责任部门:市人社局、财政局)
(十三)完善培训补贴政策。逐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的比例,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和培训管理工作经费。按规定落实培训费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财政局)
五、强化就业失业调控
(十四)加强劳动力供给监测。建立健全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快建立全市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完善就业信息市级数据库。建立人口流动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改进就业失业登记办法。(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公安局)
(十五)加强企业用工监测。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和重点企业缺工动态监测。定期开展企业用工需求抽样调查。(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十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测。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直报制度,依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职业供求信息监测点。开展人力资源市场快速调查,定期做好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六、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
(十七)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就业的主渠道作用,举办好常规市场,培育好专业市场,发展好网上市场。开展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星级评估,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市场基础建设,不断提升专业化、标准化水平。(责任部门:市人社局、财政局)
(十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人力资源开发配置和服务就业的能力明显提升。研究制定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意见,规范发展人力资源服务。引进和培育知名的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发展。健全政府购买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制。(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
(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加快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公安局,苏州工商局)
七、优化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健全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打造“15分钟公共就业服务网”。巩固“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工作成效与奖励挂钩的激励机制。(责任部门:市人社局、财政局)
(二十一)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公共就业服务标准,科学确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明确公共就业服务内容。(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二十二)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覆盖全市、直达到村(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立全市统一、实名制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制度。(责任部门:市人社局、财政局)
八、落实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大财政投入。加大财政预算内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并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以适应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加强对就业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实现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责任部门:市财政局、人社局)
(二十四)实施重大项目。大力实施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带动就业、重点群体帮扶、就业技能提升、就业失业监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公共就业服务强基等行动计划,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资金筹集、项目推进和检查验收。(责任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
(二十五)营造良好氛围。广泛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重大意义,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宣传各地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新鲜经验,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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