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3-1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立法有关计划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有关计划已于2014年2月28日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今年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确保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完成,现就做好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发挥法治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2014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是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一年。政府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会议、市委十一届六次会议精神。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单位要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理念、新思路、新部署、新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党的战略部署转化为制度规定,使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实现重大改革都能够于法有据。要把政府立法工作与深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个方面的体制改革结合起来,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利益关系,从制度建设层面研究创新实践需求的路径和办法,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要发挥制度建设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进一步解放思想,更加尊重规律,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经济领域要更多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社会领域要更好地利用社会的力量,包括社会组织的力量,通过立法推进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不断解放和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创新社会治理,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建设质量
坚持科学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进一步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积极拓宽民主立法的广度和深度。一要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任务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分管具体业务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具体业务骨干参加的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和职责。要按照调研、起草、论证等阶段安排,对起草过程进行分解,并明确各阶段的进度要求,着力提高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质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的实施机关要按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规定,组织成立评估机构、制定评估方案,有序开展评估工作。二要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起草、审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要通过中国苏州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等,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要进一步拓展公众、社会组织、立法咨询员、政府法律顾问及有关专家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其作用,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公众参与激励机制。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要按照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方法,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三要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审核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站在服务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起草、审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坚决克服立法过程中的地区和部门利益倾向。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相关部门也要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反馈意见。部门之间对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四要进一步探索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学习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理论,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实践,深入分析论证立法的总成本和总效益,综合考量立法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立法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立法的过程成本和立法后实施的执法成本、社会成本等因素,进一步推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
三、切实落实政府立法各项要求,增强立法计划严肃性和执行性
对于列入2014年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评估计划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要努力提高起草质量,按时向市政府上报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起草说明要对立法和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所规范领域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起草过程中的主要问题、难点和协调情况,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及其意见采纳情况等进行详细说明,并附相关部门正式回复的书面意见。送审稿要力求做到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条理清楚,内容明确,用语规范。对不符合本通知各项要求以及不成熟的送审稿,将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实施机关要按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规定,尽早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要在3月底前组织成立评估机构,在10月30日前完成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法规、规章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要抓紧审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的审核工作,广泛开展调研论证,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后,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要求认真审核研究评估报告。
对列入市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力争早日启动政府立法程序。对经充分调研论证、形成成熟草案的立法预备项目,起草单位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调整为正式项目的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等进行论证。条件成熟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评估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开展政府立法综合评价工作,将立法有关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并对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扎实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等重要部署。目前诸多现行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吻合度不够,对这些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遵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下位文件必须符合上位文件的原则,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情况,结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对违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制约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影响政府职能转变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坚决清理。要针对清理发现的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等突出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附件:1.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
2.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计划
3.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4日
附件.doc
http://www.js.gov.cn/jsgov/sx/shengxs/suzhous/201403/P02014032853692609566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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