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11-0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2014年四季度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4〕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2014年四季度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4日
淮安市2014年四季度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8号)精神,将“绿色青奥”保障措施转化为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加强大气污染源管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反弹,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4年底,细颗粒物浓度比2013年下降2%以上,重污染天气天数有所减少,环境空气优良率稳中有升;全面完成列入《江苏省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和《淮安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各类治理工程项目。
二、适用时段和范围
时段:2014年四季度。
区域:淮安市所有行政区域。
三、具体工作措施
(一)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1.严禁新增过剩产能行业产能项目。全市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钢铁、水泥、船舶、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市相关部门涉及上述行业新增产能不予立项,涉及国家重大安全和国防需要的,需报市政府审批。
2.分类清理整顿违规产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四部门统一要求,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违规钢铁、水泥、船舶、平板玻璃产能项目的清理整顿。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
3.开展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重点淘汰水泥、印染、纺织、铸造、电镀行业落后产能。各县区应于2014年12月底前对本辖区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摸底,按照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对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列入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年度任务。
4.严格完成今年淘汰任务。按照《江苏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关于下达2014年全省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要求,江苏康丽欣电池有限公司170万千伏安时生产线、洪泽县宏港毛纺有限公司0.43万吨精纺毛纱生产线2条和金湖常盛晶硅有限公司3000万片光伏制造生产线一律全面停产。必要时,市经信委将明年的淘汰项目提前停产淘汰。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严控燃煤污染
1.严控煤质。四季度,全市范围内所有重点用煤企业采购使用灰分低于15%、硫分低于0.7%的煤炭。市、县(区)环境监察部门对各重点用煤企业用煤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没有使用低硫煤或抽检结果灰分高于15%、硫分高于0.7%的煤炭的企业,加大当季排污费征收的同时,依法责令整改。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严格达标排放。四季度重点加强各燃煤电厂、热电厂、钢铁、化工、石化等重点企业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监管,严格执行火电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督促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被省级督查通报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市政府实施关闭。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实施绿色调度。实施电力企业发电计划绿色调度,已建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设施的燃煤电厂优先发电。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严控工业污染
1.推进重点治理工程。强力推进列入《江苏省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和《淮安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工程治理项目进度,特别是燃煤锅炉整治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要全力冲刺。加快推进钢铁、水泥等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实施重点废气排放企业限产或停产。四季度,重点行业停用部分生产装置,停止部分生产工序,确保四季度比前三季度平均产量下降20%;化工、铸造、混凝土等行业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停产。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加强油气污染管控。四季度,未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和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加油站一律停止使用。加大对加油站的抽查抽测频次,确保油品质量达标、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工商局、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加强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管控。四季度,严控石化、化工、医药、表面喷涂、印刷等行业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有机气体的排放,对未安装有机废气收集处理或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企业采取限产停产措施,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积极争取省级财政支持。按照省财政部门要求,积极指导相关企业做好申报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补助资金工作。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严控扬尘污染
1.加强施工作业管理。严控建设工地面积,合理安排开工工地规模和增长速度,将扬尘治理措施费纳入工程造价,全面推行建筑施工标准化,未有效落实扬尘管控措施的工地今年四季度不得开工。切实加大对产生扬尘作业的管控力度。各建筑工地必须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档、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底化等扬尘防治措施,工地及工地门口左右各100米范围内保洁到位,周边环境受到施工影响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固定可靠,对一些危险部位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拆除工地配备必要的防尘抑尘设备,采取持续加压喷淋措施抑制扬尘产生;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在15日内开工建设的,对裸土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措施;对停工工地裸露土方及易扬尘物料实行全覆盖、临时植绿、覆盖等洒水抑尘措施。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增加道路保洁频次。严格落实道路保洁作业规定,增加机械化清扫频次,确保主次干道无积尘,车辆行驶无扬尘。除雨雪大风、气温零度以下等恶劣天气外,主次干道洗扫(含清扫)2次/日、清洗1次/周、冲洗1次/日、洒水3次/日、巡回保洁4次/日,其它道路洗扫(含清扫)1次/日、清洗1次/半月、冲洗3-5次/周、洒水2次/日、巡回保洁2次/日。雨雪大风、气温零度以下天气不进行机械化清扫作业,气温5度以下不得进行洒水作业,湿扫、洗扫、清洗作业。经常污染道路适当增加清洗频次,达到“路面见本色”的作业要求。
牵头部门: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工程运输车辆扬尘污染监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利、市政等)分别指定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为现场管理牵头单位,没有指定或者落实施工现场管理牵头单位的由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对工地存在的进出口硬化不达标、冲洗设施不健全、进出车辆超高超载不冲洗等违规行为严厉查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现场管理牵头单位要建立专门的检查制度,落实工地进出口冲洗平台和冲洗设施的使用情况,做到车辆进出场地,一车一洗;建立工程车辆、渣土车辆的检查机制,装载超高、车轮带泥的不予驶出工地大门;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落实渣土运输企业和车辆的准入管理,加强渣土运输沿线的巡查管理,及时查处渣土运输过程中,车辆不密闭运输、车轮带泥出场、冒装沿途撒漏、偷运偷倒等违规违章行为,督促渣土运输企业及时清理和冲洗污染路面。
住建部门作为商品混凝土等建材生产的主管部门,要制定混凝土、砂浆等建材的作业规范和污染防治要求。
公安、交通分别作为市内道路和交通管养道路路面执法的牵头部门,应当对混凝土、砂石、渣土等运输车辆进行路面执法。
牵头部门:市城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严格控制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有效控制港口、码头、车站、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等装卸作业及物料堆场落实控尘措施。各物料装卸单位,必须采用密闭输送设备,在落料、卸料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降尘、防尘设施。产生扬尘污染的散流物料堆放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围挡、进行覆盖或洒水降尘,禁止露天堆放散流物料。露天堆放易扬撒物料现场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志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内容。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
1.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年底前,完成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18696辆。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开展联合路检。环保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开展现场联合执法,发现冒黑烟车辆一律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积极予以劝返。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严格机动车通行管制。加强执法巡查,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农用车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主城区(城市正常生产、生活保障车辆除外)。必要时,限制使用行政、事业单位部分车辆。并严查本市区域限行车辆,限制外地高污染车辆进入主城区。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强化无绿标车辆限行管控。规范和完善无绿标车辆限行标志设置,加大城区“黄标车”和无绿标车限行管理,对违反规定进入古黄河以南,解放东西路和天津路以北,翔宇大道以西,北京南北路以东核心区域的“黄标车”和无绿标车进行依法处罚。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集中整治。每月10日为集中整治行动日。交巡警支队市区各大队每月自行组织一次以上集中整治。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加快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结合城区道路交通改造工程,2014年底前,在市区淮海南北路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增设配套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以及电子监控设施,实施公交信号优先,保障公交车辆优先通行,提高公交出行吸引力和分担率,有效减少私家车出行。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抓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
1.加大秸秆机械还田面积。坚持“秸秆机械化还田夏季为主,秋季适度”的原则,根据土壤性质、装备水平等因素,进一步完善秋季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路线,科学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
牵头部门:市农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对从事秸秆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利用的企业、合作社,按年消耗本市秸秆量大小,组织申报秸秆利用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及时建立、更新秸秆多种形式利用电子台帐。秸秆利用和收储项目的秸秆实际收储利用量和利用率,达到项目设计要求,新上项目要按项目要求和序时进度建设并投入使用。
牵头部门:市农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严格控制秸秆焚烧。秸秆禁烧期间,组织市、县(区)、镇、村、组五级巡查队伍对秸秆禁烧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在禁烧重点时段组织多部门联合督查,对发现的秸秆焚烧火点及时通报火点所在区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进行全市通报并追究责任,坚决杜绝因秸秆焚烧造成的空气污染。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严格环境监管
1.强化工业企业环境监管。严格执行环境现场检查工作要求,在开展例行巡查基础上,加强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监测和“飞行”检查,提高夜间和节假日现场监测、检查频次。充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电子平台”远程、24小时连续监控的作用,及时发现污染设施停运、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重点源”的监督管理。对直排偷排、超标排污的企业,要依法停产整治,逾期整改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停。加强对企业内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控制设施规范化监管,确保扬尘得到有效控制。
2.做好油气污染管理。县(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储油库和汽油年销售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每季度检查一次,对其它加油站每半年检查一次,同时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完成年度检测。市环保部门每月抽查加油站数量不少于10家。对在日常检查及不定期抽检中发现油气回收装置闲置、不正常运转及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环保部门将依法查处。
3.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控制。餐饮单位必须使用清洁能源;设置油烟净化装置,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设置三级隔油隔渣池,并及时清理;规范固体废物临时暂存场地。
4.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特殊天气条件下的环境违法行为一律实行上限处罚,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八)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
严格执行《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强制性减排措施,实施最严格的停产、停工措施,对未脱硫脱硝的热电企业、未安装硫磺回收装置的炼油企业实施停产,对钢铁烧结机、水泥生产线实施最大限度的停产限产,实施更严格的交通管制,增加道路冲洗、洒水频次。
(九)强化责任
对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文件,由市政府将约谈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经信、环保、住建、城管等部门,要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项督查组,由分管领导带队开展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按旬上报检查情况(每月11日、21日、次月1日前报市大气办邮箱:ha83672428@163.com)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责任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对照责任分工,逐项制定落实方案,确保责任到人。各相关企业对照管控方案,制定详细实施计划,落实任务分工,明确责任人。
(三)严格监督监管。对限产停产企业、重点管控工地以及重点污染企业实施专人负责制度。对未落实有关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市监察部门将依法依规严格问责。
淮政办发(2014)110号.doc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2014年四季度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