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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淮政办发〔2016〕4号
颁布日期:2016-01-1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客观反映行业发展和服务行业管理的职责,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基础和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市部门统计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为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但也还存在统计基础较为薄弱、调查内容覆盖不全、统计标准不统一、指标报送交叉重复、信息共享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部门统计职能的更好发挥。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部门统计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82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夯实部门统计基础

(一)履行法定职责。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统筹协调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统计活动,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全面完成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自觉接受政府统计部门业务指导。

(二)健全组织机构。各部门要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者明确承担综合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指定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及统计负责人,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统计工作网络,保持统计队伍稳定。承担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的部门,需配备至少1名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

(三)加强业务培训。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定期培训同级部门统计人员,各部门负责培训下级部门和所辖行业的企业(单位)统计人员。通过培训,使相关统计人员,掌握统计标准分类、调查方法,熟悉调查指标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和统计信息化技术等业务技能。

(四)推进规范化建设。按照《江苏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强化统计基础建设、业务建设、法制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确保到2016年底市、县两级各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全部通过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核查验收,达到“江苏省部门统计示范点”标准的部门总数不低于10%。

二、规范部门统计业务

(一)严格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各部门要依法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并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部门设立调查项目时,要优先采用已有的各类行政记录和调查资料。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严格项目管理,建立公示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杜绝非法统计调查。

(二)规范统计调查项目内容。各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制定统计调查制度时,严格执行各类统计标准,规范设置统计指标,合理确定调查范围、频率和方法。重要统计调查制度在实施前,要在政府统计部门的监督下开展调查对象试填试报等测试论证评估工作。

(三)加强全行业统计。各部门统计要加快向全行业统计延伸,实施规模以上企业全面调查、规模以下企业抽样调查相结合的统计报表制度,实现统计调查向全行业、全社会覆盖,及时了解和反映全行业发展动态。加强全行业统计管理,督促有关调查对象积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实施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调查制度和其他调查任务。

(四)强化统计监测分析。各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国民经济核算、全面小康、“八项工程”、民生幸福等监测体系中部门指标动态监测与研究制度,确保数据质量和指标时序进度。要发挥自身工作优势,充分利用行政记录、部门统计调查数据,深入分析行业运行状况,积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完成各项重点监测分析任务,及时将监测分析报告报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五)实施部门一套表制度。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市统计局制定的《淮安市部门综合统计一套表制度》,统一使用“淮安市统计综合管理平台”联网直报部门一套表数据,全面改革数据报送方式,实现网络化采集、整理、分析、发布数据。各部门要加快统计调查制度和数据生产方式改革,逐步建立本部门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构建数据采集平台,实现部门统计人员在线同步提取、审核、查询和汇总基层数据的工作模式。

(六)履行统计法定报送义务。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所需的各类行政记录资料、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资料,按期报送本部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相关统计资料。涉及小康进程监测、“八项工程”监测和全市主要经济指标等数据,报省前需报统计部门,确保数据的一致和匹配。政府统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部门提供和反馈其所需的综合统计数据。

三、推进部门数据共享

(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并将信息共享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内容。部门统计资源原则上应在政府部门间共享,信息共享内容包括部门行政记录和各部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需要保密的数据,使用部门应按保密规定办理。数据生产部门未对外公开公布的数据,使用部门公开使用前应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

(二)共建基本单位名录库。市统计局会同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快建立统一完整、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实现与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各部门名录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确保统计调查单位应统尽统、不重不漏,满足各项常规统计调查和普查需要。

(三)依法提供名录信息。各参与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的部门,要按季度将相关单位变动信息及“三证合一”新登记单位名录,及时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依据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常规调查等结果和部门提供的最新企业登记注册名录,对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实时更新维护。各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所使用的单位名录,原则上都应取自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或部门单位名录库。

(四)探索建设宏观数据库。根据“智慧淮安”工程建设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统计部门牵头、部门分工协作、数据成果共享”的原则,共同推进淮安市宏观数据库建设,建立健全各类技术标准规范和运行管理办法,逐步纳入电子化行政记录,统筹整合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信息资源,实现所有部门间信息互联和共享,构建大数据时代的“大统计”新格局。

四、加强部门统计管理

(一)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各部门要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保存和保密管理等工作制度。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严格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不得迟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各部门负责人对其签署、发布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各部门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制定本行业数据质量管理操作规程,明确本部门统计各环节、各岗位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着力构建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统一制定涵盖部门统计数据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办法,不断推进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三)严格使用重要数据。各级政府工作报告、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方针政策、对外发布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使用的统计数据,要以政府统计部门数据为准。各部门拟公布的重要统计数据(包括政府跨越发展考核指标数据和统计监测评价指标数据)要与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掌握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四)依法公布统计资料。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公布,由部门统计职能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以本部门名义对外公布,并及时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部门要制定数据公布预告知制度,提前向社会公告全年数据公布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渠道。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以及联系方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方便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

(五)强化统计执法检查。各部门要加大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统计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向统计政府统计部门移送有关涉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材料,协助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部门贯彻统计法律法规、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断提高依法治统能力。

五、落实部门统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部门统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把部门统计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强化督查问责,进一步推动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统计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履行责任,明确目标,细化措施。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主动履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服务、指导和协调,不断提升部门统计水平。

(三)保障统计经费。各部门要加大经费投入,保障统计工作正常的业务经费,为统计机构提供必要办公条件和信息化设施,提高网络环境下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和传输能力,以满足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需要。

(四)强化督查考核。部门统计工作纳入市级机关服务科学跨越发展实绩考核,由市统计局拟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各县区要加强对本级部门统计工作的督查考核,为部门统计工作创造条件,营造良好工作环境,保证部门统计职能作用的发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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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事务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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