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0-02-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规范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设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商务(商贸、贸易)局、经贸委(经委)、发改委、建设局(委)、规划局、环保局、工商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设点工作,加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治安秩序、经济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矿区、油田、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和铁路沿线附近,不得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禁止设点的范围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行业、治安管理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发展改革、建设、工商、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及市场监管与治安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相结合、行业规范经营与行业布点控制相结合的总体思路,拟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发展规划,提出禁止设点的具体意见,提请当地政府批准,并共同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界定禁设范围。统筹考虑受保护企业、设施的安全需求和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发展需要,省六部门研究明确,矿区、油田、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和铁路沿线两侧禁止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距离原则上为500米,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禁设距离。各地商务、公安、规划等部门要对矿区、油田、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布局和铁路建设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实地踏勘周边、沿线环境,掌握生产性废旧金属设点收购现状,主动走访相关企业、设施及其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禁设范围的划设方案,提请市、县政府审议,必要时可组织召开由各方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对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切实增强合理性、可行性。
三、规范公布形式。禁设距离、范围应以市、县政府公告名义发布,在政府门户网站、本地主流新闻媒体及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门外网站点公布,同时在受保护企业、设施周边、沿线广为张贴。公告应载明政策法律依据,禁设距离、范围,以及禁设范围内现有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网点的处理办法、处理期限。禁设距离、范围应当具体明确,在城市应当逐一注明禁止设点的街(巷、路)及门牌号段,在农村可以规定禁止设点的村、组,或以河流、道路等明显标志线为界划定禁设范围;原则上,禁设范围应配以地图,确保一目了然,防止发生争议。各市、县发布的禁设公告,应逐级上报省商务厅、公安厅备案。
四、加强综合管理。为切实做好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规范设点工作,各市、县可以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加强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促进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工商、公安部门在登记注册、执照换发以及实施名录管理工作中,要严格审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经营地点,凡属于禁设范围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列入名录;对现有设立在禁设范围内的经营单位,要做好政策法律宣传工作,通知其限期迁移、转业、停业,违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各相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坚决取缔非法设点、无证经营的收购站点;要加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日常监督管理,对执法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及时依法移送主管部门处理,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共同维护行业经营秩序,保障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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