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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高四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2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高四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3〕48号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提高四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1日

提高四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吉发〔2010〕21号)、《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未来五年及2013年重点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四政发〔2013〕2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吉民发〔2013〕15号)和《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民政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13〕3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全省民政工作确定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分别达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5%以上”、“人均补助水平达到月267元和年1385元”总体目标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测算工作的意见》,依据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确定市区及辽河农垦管理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310元提高到357元,城市低保补助水平达到月人均267元。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年人均1930元提高到2190元,农村低保补助水平达到年人均1385元。

辽河农垦管理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260元提高到285元。

(二)提高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原月人均620元提高到月人均714元,辽河农垦管理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原月人均520元提高到月人均570元。

二、执行时间

城市低保标准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农村低保标准自2013年第4季度起执行。

三、范围及具体方法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精神,低保原则上实行按户保障、差额补助、分类施保,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保障,根据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核定补助金。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后,对2013年8月底以前的城镇已保障家庭,从9月1日起按照新标准核定低保补助金额度;对2013年第3季度及以前的农村已保障家庭,从2013年第4季度开始按照新标准和政策核定低保补助金额度,逐步实行差额补助方式。对新增加的城乡低保家庭,要按新标准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差额补助的要求核定补助金额。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一户多残的残疾成员、老残一体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生活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重点保障,分类施保,由各区民政部门根据其困难程度,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是完善低保制度,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前提,事关广大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及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制定计划,狠抓落实,全力推进城乡低保提标工作。

(二)严格执行政策,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要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准确掌握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对现有低保对象和新纳入的保障对象,要严格按照“两级管理,三级联审”的要求,规范城乡低保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议、公示、审核审批和保障金发放程序,严格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不经调查、评议和“联审联批”将任何群体、个人纳入低保范围。要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认真做好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要认真做好提标后信息系统数据录入、更新和档案整理工作,确保系统信息与纸制档案信息内容一致。

(三)严格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要全面公开低保政策流程、监督咨询电话等内容。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对在低保受理、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隐瞒实情、骗取低保待遇的个人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协调与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低保提标及日常审批管理,积极协调,加强部门间合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所需资金,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依法监督低保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低保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群众参与度,增强低保工作透明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低保提标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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