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9-2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对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论证,并经2014年9月4日市政府七届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决定保留行政审批项目310项,其中:原行政审批项目保留218项,承接放权的行政审批项目85项,重新启动的行政审批项目7项。减少审批项目180项,其中:暂停执行70项,转日常管理68项,合并25项,取消14项,下放3项;保留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7项,取消(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4项;同时核准中省直部门行政审批项目18项;不再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做到放管结合。各部门对承接的审批项目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承接的项目要全部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再压缩三分之一以上。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全部纳入“一个中心、六个分厅”办理,部门授权到位,彻底解决“前店后厂”问题,对转为日常管理的项目要继续保留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各部门对确定的项目,制作项目审批流程图,积极推进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现与市政务
服务中心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加强全流程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推进电子监察系统软件升级、管理升级、效能升级和分中心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各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激发市场主体创造力、释放社会活力、增加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附件:1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218项)
2市政府决定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85项)
3市政府决定重新启动的行政审批项目(7项)
4市政府决定设立子项的行政审批项目(29项)
5市政府决定暂停的行政审批项目(70项)
6市政府决定转为日常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68项)
7市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25项)
8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4项)
9市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3项)
10中省直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18项)
11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7项)
12市政府决定取消(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4项)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2日
辽府发[2014]21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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