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5-0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解决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解决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日
关于解决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问题的意见
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
(2013年4月26日)
为切实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保护工作,解决管道占压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问题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
管道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做好管道的安全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解决管道占压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道保护的相关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协调处理本行政区范围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市发改委要依法履行全市管道保护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负责指导、监督有关单位(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市安监局要严格管道安全生产经营资质管理;市公安局要履行对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和群体性治安防范工作的职责,依法处理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它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案件;油气管输企业要认真履行管道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防控,依法进行整改治理,接受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事故隐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对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二、大力整治管道占压问题
管道上的违章占压物属于重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各县(市)、区政府要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单位具体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和油气管输企业对本行政区范围内管道上的违章占压物逐一摸底,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整治。市发改委、安监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主动研究采取措施,确保整治到位;对执法涉及面广、难度大的,要开展联合执法,督促有关部门及油气管输企业做好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对管道违章占压情况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段进行挂牌督办。油气管输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日常巡逻力度,密切配合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清理违章占压物,杜绝形成新的违章占压。
三、明确解决管道占压问题的责任
按照“谁违法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解决违规审批、乱拉乱建等管道占压问题。属违法违规审批的,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立即纠正。对未经审批的违法建筑,由油气管输企业协商违法建筑业主及时进行拆除,协商不成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建筑业主承担;对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后开工或后批准的建设工程要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先批准的管道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先批准的管道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对违法危害管道安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建立督办问责制度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建立解决管道占压问题督办问责制度,严格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管道保护法》的规定,在批准新建项目和工程时,严格保证与管道的安全距离,严禁形成新的占压和事故隐患。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之日起60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县级以上管道主管部门备案,管道主管部门应当将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规划、建设、国土、交通、水利、安监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因违法审批和核准造成新的管道占压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责任。各油气管输企业对危及管道安全和正常运行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处理和上报,因未及时上报造成占压及引发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严格安全生产经营资质管理
管道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必须严格油气管输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资质管理。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油气管输企业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有关企业要制定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跟踪落实,确保管道运行安全。对逾期不能整改,事故隐患得不到排除的,及时报省安全监管局,按程序提请政府进行关停。对违章占压形成的事故隐患逾期不能整改的,报请省安全监管局依法暂扣乃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积极探索建立管道保护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加强管道保护的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要建立隐患治理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管道信息的收集、分析、控制、处理,加强沟通协调和跟踪监管,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坚决杜绝安全隐患。油气管输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加强巡护、检测、维修和管理等,确保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管道设施安全运行。
七、广泛开展管道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积极采取各种宣传手段,在管道沿线和重点区域开展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管道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不断提高保护管道的自觉性,在全社会营造依法护管、安全发展的舆论氛围。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解决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问题意见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