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鹤政办〔2010〕73号 |
颁布日期:2010-10-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2010年鹤壁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的通知
鹤政办〔2010〕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制定的《2010年鹤壁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2010年鹤壁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
(市环保局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确保2010年及“十一五”时期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和《2010年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
2010年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任务为:完成制定并组织实施《2010年鹤壁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完成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国控污染源)及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以下简称省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控制任务;完成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及验收任务;完成市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的建设任务;完成国控污染源及省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的编写与上报任务;确保国控污染源、省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达到100%;确保国控污染源、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达到100%;确保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率达到100%;确保国家补助经费按时、全额拨付到位率达到100%。
二、重点工作
(一)制定工作计划,狠抓措施落实。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要按照我市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的考核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任务按时完成。
(二)强化监督监测,确保数据质量。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要组织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我市13家国控污染源、4家城市污水处理厂、5家省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市环保局要认真完成监督性监测任务,加强全程序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质量,按时编制、上报监督性监测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告。市财政局要及时将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专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足额拨付到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环境监测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提高有效数据的使用效率。市环保局要按照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本辖区国控、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设备发放合格标志。县区政府要组织国控、省控污染源及污水处理厂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真实有效。要将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排污收费、总量核算,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年有效性审核情况。
(四)推进监控设施建设,加快标准化进程。市环保局要全面完成环境监控中心建设;县区政府要保证国控污染源、污水处理厂、省控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安装、验收到位;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强联动,强化监管,确保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及时传送在线监测数据。要重点加强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市环保局要及时组织实施2009年中央和省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能力建设计划,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督促制定和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二)加大资金投入。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落实环境监控中心运行经费、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经费、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运行经费等费用,增加资金投入,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考核。市环保局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四)完善工作机制。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考核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工作网络化、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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