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政办〔2010〕220号 |
颁布日期:2010-11-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10〕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安阳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是对乡镇、企事业单位等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各乡镇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
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开展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
第四条应急办、气象局共同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管理,组织制订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实施细则。
第五条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气象灾害警报点或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乡镇(办事处)有1名负责人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1名以上的气象协理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分管领导和1名气象应急联系人,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四)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五)有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监测设施,并能向县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
(六)有多种渠道(设备)能够接收县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能与县气象灾害预警部门保持通信畅通;
(七)在公众场所设置有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八)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程序:
(一)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条件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经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审核意见,报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申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三)验收合格的,将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荣誉证书和标志。证书和标志均标明“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
第七条获得认证的单位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乡镇(办事处)、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突出成效的,市政府将组织表彰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九条对获得认证的单位,在政府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政策。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气象信息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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