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8-0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201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质量发展形势,大力推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提升我市企业和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市人民政府对原《安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9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安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安政〔2009〕76号)同时废止。
2013年8月5日
安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升质量总体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加快实现安阳跨越式发展,建设中原经济区区域性中心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决定》(安政〔2012〕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安阳市登记注册、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企业自愿、优中择优、宁缺勿滥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次评定获奖单位不超过6个(复评单位不占当年的评定指标)。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若干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主要授予虽未获市长质量奖,但管理水平较高、综合经营绩效较佳的组织。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长授权,设立安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局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市长质量奖推荐名单。
第六条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和评分标准,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评审专家组,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并对县(市、区)长质量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评审组须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安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非法人组织申报时,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组织证明文件)。
(二)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树立以质取胜、质量第一、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理念,制定并实施科学先进的中长期质量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质量提升计划,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
(三)管理体系与人员要求:
1.工业企业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保持认证的有效性(食品企业应通过ISO22000或HACCP认证,药品、汽车及零部件等行业企业须通过专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涉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因素的还须通过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须积极实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并有一定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国家注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2.建筑施工企业须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具有与其批准业务相适应的取得相关资质的人员,企业近3年内所承建的工程获得过省优以上工程;
3.农业组织须是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并严格实施农业标准体系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服务类组织须建立实施服务标准体系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各类申报组织均须具有经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秘书处认可的卓越绩效自评师3名以上。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业前列。
(五)品牌优势突出,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与社会声誉。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省名牌产品、省以上服务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国家与省优质工程、国家与省农业或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单位、国家出口免验资格、卓越绩效示范单位等荣誉的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六)获得县(市、区)长质量奖或市级以上卓越绩效管理先进(示范)单位。
(七)应分别取得市级国税、地税、环保、安监、发改委等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八)应获得申报组织所属县(市、区)政府或其质量管理部门的推荐。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市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秘书处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实施公告。
第十四条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秘书处对申报单位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家评审组。各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然后由秘书处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市长质量奖推荐名单。
第十六条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对评委会提出的市长质量奖推荐名单进行审定,确定市长质量奖拟奖单位。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秘书处对拟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经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经市长审定签署后,由安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并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资金奖励。复评获得市长质量奖和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不享受政府奖励资金(只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八条市长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市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实事求是,确保申报材料数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申报资格,或终止对其评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秘书处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长质量奖证书和奖牌有效期为3年。到期未重新申报或重新申报未通过评定的,不得再继续使用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同时须交回原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二条获奖单位可以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和有关活动中,标明或宣传本单位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和有效截止日期,不得声称和标明本单位产品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
第二十三条获奖单位应建立持续改进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服务质量,持续提升全面经营绩效和品牌影响力,在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和名牌战略中发挥表率作用,并积极宣传交流本单位的先进质量文化和质量工作经验、成果。
第二十四条获奖单位应恪守诚信,模范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确保质量安全,自觉维护市长质量奖的声誉。
第二十五条获奖单位应按上级规定及时报送质量奖情况统计报表和有关信息。获奖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秘书处提交上一年度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自评报告,重点阐明在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改进、结果等方面取得的关键绩效和重大改进,并与标杆和自身过去(近3年)的数据情况进行对比,科学分析面临的挑战、机遇和自身存在的问题、差距,提出今后的改进发展方向和目标措施。
第二十六条秘书处应加强对获奖单位的后续监管,组织专家每年至少对获奖单位巡查诊断一次,并督促其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对不积极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可采取暂停使用市长质量奖荣誉、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建议撤销荣誉等措施。秘书处在后续监管中应重点关注获奖单位的诚信守法、质量安全、经济效益、社会形象、改进机制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获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秘书处调查核实,提请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公告:
(一)质量管理水平显著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的;
(四)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
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单位,不得再使用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且5年内不得再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八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和评审工作机密。
第二十九条秘书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秘书处要切实加强对县(市、区)长质量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质量奖的培育、申报、评审和获奖后的监管工作。通过采取派人现场见证评审和对获奖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或跟踪调查等方式,对县(市、区)长质量奖的评审质量和科学公正性进行监督,维护政府质量奖的声誉。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市长质量奖应不断扩大培育、评审行业,市长质量奖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的评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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