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豫政办 〔2010〕141号 |
颁布日期:2010-12-2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0〕14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意见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煤矿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和矿井通信联络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等井下安全避险技术装备,并于3年内完成。为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切实搞好这项事关煤矿职工安全的生命工程和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基础工程,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监管,以煤矿为主体,强化煤矿安全技术装备手段,构建完善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提升我省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现代化水平,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1.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有害气体、温度、风速等方面的动态监控,健全制度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预警作用。2010年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矿要完成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煤矿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带识别卡或携带具有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和变化情况能够被实时掌握。2010年年底前,省骨干煤炭企业所属所有煤矿(不包括省骨干煤炭企业正在整合的矿井)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完善工作。3.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9号)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设置避难硐室或救生舱。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关键,各煤矿在按规定完成矿井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矿井压风自救、矿井供水施救和矿井通信联络等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基础上,要重点推进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省骨干煤炭企业中的高瓦斯、开采易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包括省骨干煤炭企业正在整合的矿井)要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4.建设完善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煤矿必须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设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矿井压风自救系统;要对井下压风管路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2010年年底前,所有煤矿要完成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建设完善工作。5.建设完善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设完善防尘供水系统,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和人员集中点设置供水阀门,保证各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应急用水。2010年年底前,所有煤矿要完成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工作。6.建设完善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设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并按照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通信联络系统;要积极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井下广播系统。2010年年底前,所有煤矿要完成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建设完善工作。7.2010年年底前,尚未经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行的基建、整合技改矿井要将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纳入基建、技改工程,投入生产前必须建成。
(二)工作步骤。
1.规划设计阶段。2011年3月底前,各产煤省辖市政府、省骨干煤炭企业编制完成下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总体规划方案,督促下属煤矿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工程设计、分系统集成对接方案设计。总体规划方案由各产煤省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省骨干煤炭企业报河南省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此基础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规划方案。
2.试点工程阶段。2011年6月底前,6家省骨干煤炭企业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河南分公司选择15个矿井作为试点,全面建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3.整体推进阶段。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省骨干煤炭企业中的高瓦斯、开采易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包括省骨干煤炭企业正在整合的矿井)完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年底前,省骨干煤炭企业和地方煤矿中的生产矿井建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投入使用。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完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4.检查验收阶段。按照“建设完善一批、组织验收一批”的原则,对按照上述各阶段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煤矿及时组织验收。地方煤矿由产煤省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省骨干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由省骨干煤炭企业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职责分工
(一)各产煤省辖市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地方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负责编制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总体规划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每季度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1次工作进展情况。对拒不停产整顿的未按期达到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要求的生产矿井和擅自投入生产的基建、整合技改矿井,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关闭。(二)省骨干煤炭企业:统一组织开展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负责编制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规划方案,审查批准工程设计,保证资金投入,组织检查督促和验收,每季度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1次工作进展情况。对拒不停产整顿的未按期达到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要求的生产矿井和擅自投入生产的基建、整合技改矿井,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关闭。(三)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对未按期达到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的生产矿井和擅自投入生产的基建、整合技改矿井,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整顿,暂扣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对拒不停产整顿的,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提请省政府或建议省辖市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关闭。(四)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生产煤矿、整合技改煤矿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期达到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的生产矿井和擅自投入生产的整合技改矿井,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整顿,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对拒不停产整顿的,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提请省政府或建议省辖市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关闭。(五)省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基建矿井建设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达到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和擅自投入生产的基建矿井,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省政府或建议省辖市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关闭。(六)河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未按期达到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的生产矿井和擅自投入生产的基建、整合技改矿井,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拒不停产整顿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省政府或建议省辖市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关闭。(七)省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依法暂扣有关证照;对实施关闭的煤矿,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河南省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统一领导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各项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各产煤省辖市和省骨干煤炭企业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产煤省辖市政府要成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的相应组织机构,省骨干煤炭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相应组织机构。各产煤省辖市和省骨干煤炭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目标、任务、措施及进度安排;要落实分管责任人和具体分管部门,加大安全投入,科学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早建设、早使用,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全面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二)依法监管监察。各级政府和负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业管理、规划建设等职责的部门要制定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检查执法计划,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按期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做好系统维护和管理工作,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充分发挥其防灾、抗灾、减灾作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情况作为执法监察工作重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搞好工作协调。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度,督促省骨干煤炭企业和各级政府落实工作措施;要定期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分析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提请省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各产煤省辖市政府和省骨干煤炭企业要按期总结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沟通情况,形成合力,扎实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四)加大安全投入。煤矿要按照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需要,制定投资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足额提取专项资金并保证资金落实。财政、税务、能源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提供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各产煤省辖市政府要加强政策性资金支持和经费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五)建立督导机制。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督导组,每季度对各产煤省辖市政府和省骨干煤炭企业开展1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督查。督导组实行分片包干:省安全监管局分包中平能化集团、平顶山市、许昌市和驻马店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包河南煤化集团、神火集团、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信阳市;省能源局分包义煤集团、省煤层气公司、地煤集团、洛阳市、三门峡市、济源市;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包郑煤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河南分公司和郑州市。督导组对所督导的企业和省辖市的工作负督促检查责任,并及时将开展督导的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六)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未按期达到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要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导致事故扩大的,要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七)强化社会监督。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产煤省辖市政府要在有关媒体公布举报电话,鼓励职工和群众对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行监督和举报。
附件
河南省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史济春(副省长)
副组长:牛森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成员:陈党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郭公民(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马刚(省政府国资委副主任)
陈红瑜(省工商局副局长)
王连海(省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煤监办主任)
裴志扬(省能源局局长)
薛纯运(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许胜铭(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许胜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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