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6-0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文史研究馆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13〕4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文史研究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文史研究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文史研究馆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的关键时期,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诸多挑战。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培育文明风尚,营造良好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文史研究馆作为统战性、荣誉性机构,馆员作为德、才、望兼备之士,在敬老崇文、存史资政、统战联谊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强和改进文史研究馆工作,有利于弘扬敬老崇文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馆员在存史资政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推进文化强省、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加强党和政府同知识界、文化界的联系,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
二、进一步明确文史研究馆的工作任务
省文史研究馆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政策,组织馆员整理文史资料,开展文史研究和艺术创作,传承、弘扬和创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河南地域文化;围绕文化建设的重要问题,深入研究、建言献策;开展统战联谊活动和对外文化交流。
文史研究馆馆员要本着从容淡定、因人而异、量力而行、各展所长的原则,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三、规范文史研究馆馆员的选聘
省文史研究馆馆员由省长聘任,不规定任期。
馆员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选聘,少量的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选聘。馆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高尚的道德品格;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艺术成就;
(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与较高的知名度;
(五)新聘馆员年龄一般不低于60岁,不高于75岁。
聘任馆员的程序是:
(一)省政府和有关方面向省文史研究馆推荐馆员人选;
(二)省文史研究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馆员选聘条件,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
(三)拟聘馆员人选经商省委统战部后,报省政府审定;
(四)省长签发聘书。
馆员不再符合聘任条件时,省文史研究馆要报省长批准后予以解聘。
馆员可以向省文史研究馆申请辞聘。馆员申请辞聘的,由省文史研究馆报省政府批准。
四、加强对文史研究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通畅知情渠道,及时向馆员通报有关情况,接受馆员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支持馆员的研究和创作活动,为馆员的调研、考察、采风、文化交流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办理馆员建议并向省文史研究馆反馈办理情况。馆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要对馆员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工作上支持,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馆员年事偏高的特点,要在医疗保健等方面给予优待。要为文史研究馆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经费保障。馆员所在的省直单位和省辖市政府要确定专人,负责与省文史研究馆的联络工作。省文史研究馆负责馆员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加强省文史研究馆机关建设,组织馆员开展文史研究、编史修志、艺术创作、文化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能力与水平。对馆员的生活和工作待遇要本着从优的原则给予照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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