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石政办发〔2015〕8号 |
颁布日期:2015-04-2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冀政发〔2015〕3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原则
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整合救助资源,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责任落实,提高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织密“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工作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量力而行。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四)坚持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二、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为临时救助的对象。
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提供虚假证明、不配合救助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调查核实的不予救助。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12个月的城镇低保标准。对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
(三)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因智力障碍、年老等原因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账户信息的,以及开展紧急救助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救助事项;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予以转介。
三、救助程序
按照“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能解急难”的要求,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救助工作机制。采取一般程序与紧急程序相结合的方式,对困难群众及时救助。尤其是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要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材料。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一)设置救助服务窗口,规范服务标准
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一门式”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全市实现全覆盖。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和转办救助申请事项、救助政策咨询、引导办理、反馈结果等服务。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统一规范的服务窗口标识,规范窗口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并对各项救助政策、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救助服务窗口以民政工作人员为主开展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各县(市)、区有救助业务的相关部门也要明确1名负责人,具体分管救助工作,落实救助政策。
凡在救助服务窗口受理的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登记群众求助诉求,统一填写申请、受理、转(介)办单,并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救助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程序、时限办理,办理结果必须及时反馈救助服务窗口及求助对象本人,对不符合申请办理条件的,应主动向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凡涉及两个(含)以上救助管理部门共同办理的救助事项,由最终审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办理。
(二)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各救助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反馈救助情况。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慈善救助等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和救助资格认定,实施生活救助。协助其他社会救助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卫生和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扶助、疾病应急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衔接,协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惠民政策。
教育部门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资格认定,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实施教育救助。
住建部门负责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救助资格认定,给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救助。
人社部门负责就业困难认定,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就业情况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信息核对工作。做好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
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法律援助的人员给予法律援助,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刑释人员的生活救助。
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措、拨付、管理和监督。
工会部门负责特困职工、困难职工救助资格的审核、审批,并实施相关救助等。
残联部门主要负责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重度残疾人身份的认定工作等。
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明确救助事项承办机构、地点、人员,并在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和部门网站公开。对救助服务窗口转办的事项,相关救助管理部门和办理机构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材料名称、数量和提交材料时限、地点,明确告知办理时限和取回申请材料原件、获取办理结果的时间和地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办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和限时办结求助事项,实施相应的救助,并对所有转办事项的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备案登记。
对因客观原因导致求助事项在办理时限内确实无法完成的,经县(市)、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适当延时,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明确办理程序,规范工作流程
对政策上已明确管理部门的求助事项,申请人直接到救助项目相应的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对政策上未明确管理部门的求助事项,申请人可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对申请人不明确管理部门的求助事项,申请人可向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咨询。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分类登记、调查核实、分项处置、转介服务、主动救助、情况反馈、档案管理等八个环节。
1申请受理。申请人可以直接或委托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救助服务窗口提出救助申请,并依照相关救助规定提供必需材料。
2分类登记。受理窗口接到救助申请后,要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时间、申请救助项目等进行分类登记。
3调查核实。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信息比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方式,真实掌握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分析申请人诉求是否合理合法,按程序、依政策准确处置申请人诉求并督促落实到位。
4分项处置。乡镇(街道办事处)能直接承办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需由其他部门办理的求助事项,及时开出转(交)办函,转送相关部门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负责的求助事项,分别向相关部门开出转(交)办函。救助管理部门在接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转送的救助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按政策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办理。救助申请事项较为复杂、救助管理部门之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5转介服务。申请人需要企事业单位、慈善公益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等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的,受理单位可以转介给有救助意愿的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
6主动救助。在做好申请对象救助的同时,对生活陷入困境的特殊困难对象要采取主动发现、主动救助的方式,确保救助无遗漏、无死角。
7情况反馈。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救助服务窗口反馈转(交)办事项的办理结果,向申请人反馈办理情况。社会组织承接的救助服务,也要及时向转介单位反馈结果。所有经乡镇(街道办事处)救助服务窗口受理的事项,都要由救助服务窗口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8档案管理。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日常工作中的资料整理与档案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包括临时救助工作在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同时增加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经费,认真解决开展临时救助工作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临时救助制度顺利实施。2015年6月底前,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原有服务场所,全部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日常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二)完善工作机制。2015年6月底前,各地要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教育、司法、工会、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建立和完善部门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建立健全救助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由民政部门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定期会商,做到“精准救助”。建立救助对象需求和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努力做到因需施救,多元施救。
(三)加大资金投入。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临时救助工作任务和救助标准,安排落实资金预算,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的需要。市级临时救助资金重点向人口多、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倾斜。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并向省、市财政、民政部门备案调整方案后,可安排部分结余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大中型企业、慈善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和帮助,并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四)提高救助水平。加强对救助服务窗口人员和硬件设施的配备,通过定期培训学习,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救助能力。做好各项救助措施的衔接配套,形成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各有侧重、互联互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建立救助信息数据库,分类分项登记,建成纵向贯通、横向互联的社会救助信息网,实现救助资源整合、救助信息共享、救助效果最优。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救助的知晓率。
(五)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教育、司法、工会、残联等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办理结果反馈跟踪制和急难求助“首问责任制”,严格按救助政策、救助时限办理,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困难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解决。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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