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文号:石政函〔2015〕128号 |
颁布日期:2015-12-2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制定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年)。2015—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5.1万套(其中2015年1.8万套),农村危房1.5万户(其中2015年0.45万户,2016年0.5万户,2017年0.55万户),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二、加大改造建设力度
(一)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各县(市)、区在完成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基础上,抓好组织落实。一要加快棚改项目建设。依法合规推进棚改,切实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确保完成三年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二要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让群众尽快住上新房,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市、县要因地制宜,抓紧摸清存量商品住房底数,制定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和具体安置目标,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加快安置棚户区居民。
1.加快城市危房改造步伐。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老旧住房的排查,凡房龄30年以上的砖混、砖木结构老旧住房一律登记造册,按照产权单位、位置区块和危房等级分门别类建立危旧房屋档案。实行分类治理,分步实施。现阶段重点改造D级危房,逐步有序改造C级危房,集中成片的D级危房区要优先列入房屋征收计划,加快实施征收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危房,县(市)、区政府督促产权单位、产权人采取适当解危措施,保障安全。坚持依法推进,严格按照房屋征收的程序组织实施征收,积极引导居民实行货币化安置。对于占压市政道路红线、公园绿地、教育设施、文化设施等公益性地块上的D级危房项目,对居民实行货币化安置,及时消除隐患。2018年底前,全市D级危房全部完成改造。
2.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要严格控制主城区开发强度,对于新申请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除涉及民生和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之外,不再审批;过去已经批过、没有启动的,原则上不再启动;已经启动的,2018年底前要全部完成。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城镇化布局和小市镇建设,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城郊村和城边村改造,对群众改造意愿强烈、条件成熟的要全部列入改造计划。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各县(市)、区要尽快编制2015—2017年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以下简称配套建设计划),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努力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各县(市)、区要对2014年底前已开工的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要列出清单,并纳入本地区配套建设计划。
(三)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各县(市)、区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确保年度任务按时完成。落实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将农村危房改造配套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农户。严格执行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录入和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加大对8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改造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安全标准。加强农房风貌管理和引导,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各县(市)、区提供农村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和风貌管理要求,指导到户。
三、创新融资体制机制
(一)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市、县政府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棚改实施主体由政府通过公开方式择优确定,并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按协议要求向提供棚改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二)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各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各地应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对原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
(四)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支持政策。承接棚改任务及纳入各地区配套建设计划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及商业银行对棚改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支持。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地方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总责,要抓紧组织落实三年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编写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和具体安置目标,市财政局牵头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补助资金的申报,市财政局、金融办要做好同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和协调,争取最大信贷支持力度。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列入目标管理,对县(市)、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各县(市)、区要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对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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