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商务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6-0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秦皇岛市商务局关于做好暑期酒类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商务局、各酒类批发企业:
为认真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河北省商务厅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百日执法行动方案》、国家质检总局等七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专项集中行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确保暑期前酒类商品市场得到有效地整治,保证暑期期间酒类商品市场不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现将暑期市场监管和酒类商品经营工作要求如下:
1、认真落实无证无照查处工作。重点查处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户是否依法取得《河北省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河北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已取得《河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河北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批发、零售经营户是否存在转借、买卖、涂改许可证等情况,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酒类批发企业不得向无《河北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批发酒类商品。要通过专项整治活动,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基础工作,全面掌握酒类经营者从业人员、经营类型等基本情况。
2、进一步推进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各县区酒监部门,要全面检查酒类批发经营者购进和批发销售酒类商品时是否索取和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酒类零售经营者购进酒类商品时是否索取《随附单》;酒类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的行为;酒类批发企业填写《随附单》是否真实;酒类经营者是否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账,严格管理。对未按要求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记录在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没有《随附单》的酒类商品,发现即查扣,并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3、强化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管理。各县区酒监部门严格控制酒厂随附单的使用,要做到两不得:非酒厂自己注册酒类品牌不得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委托加工、贴牌生产的酒类商品不得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要抽查批发企业的《酒类流通随附单》档案,并根据登记备案记录对其所经营的品牌进行比对。批发企业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随附单专管员制度,酒类经销单位购销酒类商品是否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严格的酒类购销登记台帐,详细记载出入库、进货来源、销售去向、数量、时间,做到单随货走,货单相符。
4、联合开展好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活动。县区酒监部门要与工商、公安、质检、等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开展好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活动,要以假冒名优白酒、葡萄酒,特别是进口葡萄酒等酒类为重点。进口酒要查验海关、检疫检验部门的进出口单证、《卫生证书》。切实做到“五不放过”:即原料来源、产品流向未查清的不放过;问题产品未召回、未处理的不放过;不法企业未得到惩处的不放过;企业管理和监管措施不到位的不放过;案件警示教育没有做的不放过。
5、落实酒类商品入市备案。酒类商品进入辖区酒类市场时,必须进行备案。酒类批发企业必须持新上市酒品的厂家授权书、厂家酒类生产许可证、批次产品的质检报告,进行备案,不经备案的酒类商品不得上市销售,一经发现坚决进行查处。
6、抓好散装白酒规范经营。散装白酒经营户必须符合《河北省散装白酒经营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加封、密闭、单口售酒”条件后,方可发放《酒类零售许可证》;散装白酒经营户无随附单的散白酒一律进行查扣;散装白酒经营户应建立进货台账。
7、走访辖区批发企业,为企业解难题。县区酒类监管部门要走访辖区内名优酒、畅销酒酒类批发企业,倾听他们对酒类市场经营秩序的建议,了解他们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困难,突出打击“串货”问题,为合法经营企业保驾护航。酒类批发企业要积极向辖区酒类监管部门反映制假售假线索,共同维护酒类市场秩序。
9月10日前,各县(区)商务局要将暑期酒类商品市场整治情况报市酒监局,同时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整治数据。市商务局将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联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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