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 文号:邯政告[2015]12号 |
颁布日期:2015-06-0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惩处漳河非法采砂行为的通告
邯政告[2015]12号
为了确保我市境内的漳河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部海河委员会《关于直管河道全面禁止采砂的通告》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漳河河道范围内开展采砂、取土、淘金等影响河道及水利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在河道内开展采砂、取土等违法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自行撤出机械并拆除所有采砂设施。仍然继续偷采,或者逾期不拆除采砂设施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对于在河道内采砂、取土等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河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依照水法、防洪法予以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阻碍河道管理机构和联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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