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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印发《沧州市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1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印发《沧州市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3〕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业:

2014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岁末年初生产经营活动节奏加快,交通运输日趋繁忙;且冬季风干物燥,雾雪霜冻等恶劣天气明显增多,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和多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压力剧增;特别是全国和省、市“两会”集中在2014年一季度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再次进入敏感期。为确保2014年“两节”以及国家和省、市“两会”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3月30日,在全市开展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沧州市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9日

沧州市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做好2014年“两节”以及国家和省、市“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以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在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继续全面深入细致地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切实提高企事业单位本质安全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继续保持全市安全生产的稳定局面,为人民群众欢乐祥和度“两节”,安全顺利开“两会”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治理时限

自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3月30日。

三、治理重点

(一)危险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一是是否完成了未经设计或者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化工装置、设施的设计安全诊断改造。二是是否完成了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的自动化改造。三是是否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承诺制建设;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按规定开展,“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坚持持证上岗。四是是否认真组织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特别是涉氨涉氯企业、存在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生产使用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设备陈旧老化企业、计划搬迁而未搬迁企业的检查频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是企业安全检查以及处罚力度是否得到加强,“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是否得到遏制。六是是否强化了相关方安全管理并严格落实了相关方监管责任。七是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八是是否及时修订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是否定期开展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是否配备了必须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应急救援能力。九是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审查。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石化局、质监局。

2、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1)有储存经营企业。一是是否按规定严格落实了企业储存设施,尤其是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储罐和管线的防冻、防凝、防静电、防火和防爆等各项安全措施。二是对储存液氯、液氨等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气体的设备设施的安全设施、监控手段、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仪表监控、视频监控、泄漏报警、喷淋、通风等装置是否安全有效。三是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储存数量以及出入库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编制备案的应急预案和配备的应急装备及器材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四是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是否进一步加强,“三违”现象是否得到有效遏制,地面上的积水、积冰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环境监测是否按规定进行,并强化了通风排风。五是是否开展了储存装置冬季异常工况处理的应急演练,提升紧急情况的处置能力。六是是否进一步加大了对重大危险源、关键岗位和重点部位的巡回检查频次,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七是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按规定开展,“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坚持持证上岗。八是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和存储风险抵押金。九是是否开展了氧气、乙炔等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发货和装卸环节的安全治理。(2)无储存经营企业。一是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超许可期限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严格执行了“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二是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了销售台账,是否如实记录了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销售品名、数量、用途、购买证、运输许可证等情况。三是零售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是否按要求布局合理,是否存在禁忌物料混放的现象。四是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按规定开展,“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坚持持证上岗。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

3、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单位:(1)经营单位。一是是否存在无证经营、非法充装、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等行为;是否存在充装超期未检验气瓶、报废气瓶或气瓶相互倒气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是否超范围经营;相关作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资格证件并持证上岗。三是是否进一步完善并落实了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四是充装气瓶是否按规定粘贴警示标签、充装标签;气瓶收发、存放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落实了气瓶检验责任,并按规定将超期未检和报废气瓶及时送气瓶检验站进行定期检验和报废处理;是否存在擅自改造、改装、翻新废旧气瓶的行为。(2)使用单位。一是是否存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的;二是采用集中供气的,储瓶间设置位置和储量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三是采用液化气钢瓶的,存放及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是否定期检测检验;钢瓶角阀、减压阀、瓶体等是否存在腐蚀、损坏及其他影响安全使用的问题。四是燃气灶具的安装、使用及其供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五是是否按规定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防火防爆检查巡视;员工是否掌握燃气使用操作规程、维护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责任单位:市城管局、质监局、公安局。

(二)烟花爆竹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是是否积极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承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了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是否深入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建立健全了规范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和档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是否按时整改到位,并落实专人负责。二是是否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进行改扩建;是否认真开展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是否达到100%;是否及时修订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是否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三是企业生产工艺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交叉运输现象;生产和储存区域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及工(库)房建筑结构、防护屏障、消防、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四是危险生产厂(工)房内的机械和电气设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且安全防护措施到位;企业储存能力是否与其生产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制(装)药工房内药物粉尘的清理、收集及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五是是否严格按照《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等有关标准的要求重新核定了工房危险等级、定员和定量;是否严格控制了各类工房的作业人数;是否存在擅自出租、分包工(库)房、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的现象;是否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现象和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六是是否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以及行政许可的生产范围进行生产;是否生产B级以上危险等级烟花爆竹产品以及国家标准已取消的“开天雷”、“高空礼炮”(单枚药量超9g的双响)等违规产品。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工信局、质监局。

2、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一是是否积极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承诺制建设,是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了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了规范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和档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是否按要求整改到位。二是是否真正落实了储存库区“人防、犬防、技防”等防范措施;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了购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验收和流向登记制度。三是仓储设施的建筑结构、内外部安全距离及其防护屏障、消防、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企业储存能力是否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四是是否严格按照《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标准的要求重新核定了库房的定员;是否严格控制了各类库房的作业人数。五是是否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以及行政许可的经营范围严把进货关;是否经营B级以上危险等级烟花爆竹产品以及国家标准已取消的“开天雷”、“高空礼炮”(单枚药量超9g的双响)等违规产品。责任单位:市安监局、供销社、质监局。

3、烟花爆竹零售网点:(1)常年零售网点。一是乡(镇)、城区网点布局是否合理;网点周边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二是是否严格按照规定从本地取得安全经营许可证的批发公司采购烟花爆竹;是否存在销售私炮现象;是否销售B级以上危险等级烟花爆竹产品以及国家标准已取消的“开天雷”、“高空礼炮”(单枚药量超9g的双响)等违规产品。三是是否专店经营。四是是否严格执行了在零售点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做饭的规定,并张贴了如“禁止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购买须知等宣传品。五是零售网点的安全条件、储存地点及储存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六是零售点人员是否经过了严格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2)季节性零售网点。一是季节性零售网点的布局是否合理,是否专店经营,是否存在连片经营现象。二是是否存在季节性零售网点违规超量储存以及销售非法烟花爆竹的现象;是否销售B级以上危险等级烟花爆竹产品以及国家标准已取消的“开天雷”、“高空礼炮”(单枚药量超9g的双响)等违规产品。三是季节性零售点人员是否经过了严格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城管局。

4、烟花爆竹运输行为:烟花爆竹承运企业是否具有危货运输相关资质并取得公安部门发放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驾驶员及押运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是否按规定使用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承运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是否按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并监控到位;是否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行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三)道路交通

1、交通管理:一是对今年以来整改完毕的事故黑点和重点路段是否得到有效治理并进行复查;检查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存在缺失的情况;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设置,学校周边道路安全标志及弯道、陡坡、通过村镇主要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是否存在缺失、不明显、不合理、不规范、不安全等问题;城镇道路交通是否存在标志标线、信号灯设置不合理的问题。二是对7座以上的客运车辆“六必查”(乘载人数必查、驾驶时间必查、驾驶资格必查、车辆审验情况必查、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必查、车辆轮胎磨损状态必查)工作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客、货车辆超限、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占道行驶等违法问题,报废车辆、非法拼装改装车辆上路行驶等问题,农用运输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各类摩托车无证无牌上路、行驶和非法违章载客等问题,城区的机动车闯信号、逆向行驶、乱停乱放、争道抢行等问题是否得到了有效治理。三是针对冬季雪、雾、霜等恶劣天气和路面结冰等情况,是否进一步研究制定了监督、巡查、管控机制和措施,各项机制和措施是否真正得到了贯彻落实。四是是否建立了驾驶员诚信考核和“黑名单”制度;是否采取措施杜绝各类违法行为;是否依据有关规定对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以及因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记满12分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2、公路运营:一是是否进一步加强了桥梁管理,建立健全了桥梁责任制体系,明确了桥梁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监管单位,完善了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是对三、四类桥梁是否明确了专人管理;是否严格按照上级桥梁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实行每周不少于两次的检查,并把每次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对发现的情况是否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三是是否对发现的危险桥梁安排了专人进行检查和看护,实行全天候动态管理,并采取周密的保护措施。四是是否进一步加强了养护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努力提高施工路段的道路通行能力。五是是否针对公路技术状况对行车带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积极实施安保工程,努力提高公路设施的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

3、客货运输:一是客运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了旅客运输有关规定;是否强化了客运(旅游)包车管理;是否加强了农村客运班车源头监管;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和客运(旅游)包车是否安装了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系统;运输车辆是否按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强制维护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档案是否健全;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和类型划分是否符合营运要求;是否按规定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完善并落实了驾驶人员准入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了驾驶人员岗前培训制度。二是是否严格执行了危货运输企业的准入制度,从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了安全管理制度;危货运输车辆是否配备了具有从业资格的危货运输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并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执行了危货运输车辆维护和定期检测检验制度;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了质监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合格证明;危货运输车辆是否按规定安装了齐全有效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并按规定配备了应急处置器材及防护用品。三是是否加强了对接送师生车辆的安全管理;是否教育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教育局。

(四)人员密集场所

1、火灾隐患:加强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敬老院、车站、码头、网吧、旅游景点、体育场馆、文化活动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地下营业性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一是场所是否经过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现象。二是场所内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三是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灭火器材的品种、数量是否满足要求。四是火灾事故应急照明数量、照度等是否符合规定并运行正常。五是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了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建立了专(兼)职消防、保安队伍。六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设施设备:是否强化了对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燃气、水电气、体育场地与器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设施等重要设施设备以及重要场所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力度;车站安检设备及安全人员是否配备到位,“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是否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质监局、教育局、卫生局、商务局、工信局、体育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旅游局、文广新局、工商局、民政局。

(五)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检验检测:针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一是是否落实了安全主体责任;是否建立健全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人员培训、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是特种设备管理、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三是是否建立健全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四是是否编制并及时修订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五是是否建立健全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制度,对特种设备定期实施检查。六是是否加强了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七是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定期报检程序。

2、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现场监督检查,一是严厉打击“三非”(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行为,杜绝“三违”(违规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三超”(超压力、超温度、超能力)现象。二是检查各类气瓶充装站,是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厉查处非法充装行为。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住建局、城管局。

(六)建筑施工

一是各方主体是否落实了安全责任;安保体系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了施工单位“三项制度”。二是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组织专家论证,是否按专家论证通过的方案组织施工。三是在建工程是否落实了实体防护;防护用品是否合格;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四是是否按照多发性事故专项治理要求,对基坑支护、模板支撑、脚手架及建筑起重机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五是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了演练。六是杜绝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措施是否完善。七是是否部署并落实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脏乱”治理工作;施工现场是否落实了“一卡通”门禁系统和车辆进出冲洗设施。八是是否落实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存在无证上岗现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

(七)冶金行业

一是是否组织实施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全员培训;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二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是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三是安全设施投资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存在私自变更设计、擅自改变工艺布局和增减设备的情况。四是是否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整改到位。五是是否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是否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六是冶炼、铸造生产过程中,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水、油、汽等物质的隔离防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设备设施有缺陷的是否整改消除;冷却水是否及时排放;起重和吊运铁水、钢水等液态金属专用设备的设计单位资质、选型配套、制造企业的资质、安装、运行和安全管理是否达到安全规程要求。七是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使用环节,是否严格落实了预防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防范制度;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八是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制粉喷煤系统及热风炉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九是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十是冶炼过程中涉及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防止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煤气柜、管线监控、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要求。十一是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企业是否实施了作业审批。十二是作业现场是否设置了防范各类机械伤害事故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十三是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工信局、质监局。

(八)涉氨制冷企业

一是相关证照是否齐全;与居住区等人员密集区距离是否满足《冷库设计规范》要求。二是停产整顿后恢复生产的企业是否经过验收达标;是否存在有无法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而继续生产的现象。三是冷库及制冷系统是否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四是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上方是否设置了水喷淋系统,是否安装了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五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否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是否定期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六是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七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是否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备案、监控等;是否建立健全了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了液氨使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八是从业人员是否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责任单位:市安监局、质监局、公安局、农牧局、工信局、商务局、工商局。

(九)油气输送管线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一是管道规划建设和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油气输送管线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是否与人口密集区及其他管道和设施等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二是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市政公用管线、民用管线交叉的情况;民用管线封闭空间内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三是新建、改建、扩建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四是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设置了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是否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调试;地面管线是否存在腐蚀、破损、开裂、变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现象。五是管线是否被违法占压;上方和沿线是否有违章搭建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构)筑物;占压情况是否上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得到有效处置。六是现场作业是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管道监控与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以及管道沿线设置的标注桩和警示标志是否齐全完好。七是现有管道运行的标志设置、日常巡护、定期检测与维护、监测与监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设施和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八是巡线人员是否受到教育培训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等。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土局、安监局、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质监局、规划局、工信局、石化局。

(十)民用爆炸物品

一是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二是是否设置了专门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配送、储存、领用和退库等管理工作。三是是否建立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是否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整改到位。四是是否开展了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从业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后上岗。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公安局。

(十一)非煤矿山

1、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一是井场布置是否满足防喷、防爆、防火、防毒、防冻等安全要求。二是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安装井控装置,并按规定进行试压、使用和管理。三是防喷器组合、节流压井管汇的压力等级和组合形式是否满足压力要求。四是油气站场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安全距离等是否满足生产工艺特点、火灾危险性等级要求。五是站场内设施是否有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六是管道安全保护及检测报警设施是否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调试。

2、砖瓦粘土开采企业:一是窑体、作业场所、办公场所、职工宿舍、制坯机等重点部位及设施设备是否制定了冬季检修计划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二是取土坑的坡度、深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有防止垮塌措施。三是冬季取暖期间,职工宿舍是否落实防煤气中毒措施。

3、地热开采企业:一是电气设备、电线、电缆等安装、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二是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是否有接地、接零保护。三是照明、移动电器是否安装漏电保护器。四是机器设备转动、传动部位是否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五是主要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六是作业场所、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等建筑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国土局、发改委、质监局。

(十二)职业健康

一是是否针对冬季职业病危害事故易发、多发的特点,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制度,认真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隐患;是否加大了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劳动者职业病危害防范能力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能力。二是是否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切实掌握了企业的规模、数量和接害人数。三是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四是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事业单位是否按要求开展了评价、检测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备案工作。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卫生局、总工会、人社局。

(十三)农业机械

一是是否加大了对农机安全隐患的治理。二是是否强化了对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相关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三是是否认真进行了相关事故查处,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落实相关整改措施及农机事故的统计上报等情况。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十四)安全用电

一是检查受电设施、设备健康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私拉乱接情况;用电环境是否安全;线路、设备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配电箱密封是否良好;是否按周期进行维护检修;是否有专人进行管理。二是运行操作人员是否已接受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作业电工是否持证上岗;运行值班是否正常;与供电企业的停送电联系是否通畅。三是防风、防火、防爆、防污闪、防覆冰、防外力破坏、防异物搭挂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各种用电宣传是否到位;居民用电一、二级漏电保证装置是否安装到位;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四是保安电源容量是否足够;非电性质保安措施是否完备;是否制定供电中断应急预案并开展停电事故应急演练。五是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安全用电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供电公司。

(十五)城市基础设施

一是城镇天然气储存、输配、管网、阀井、调压站(柜、箱)以及供排水、热力管道和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二是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并认真执行;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能否及时发现,且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三是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是否严格执行了强制性标准、规范。四是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责任单位:市城管局、住建局。

(十六)水利设施

一是水库大坝是否落实了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配备了安全监测及通信报警设施并正常运行;是否制定了水库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是否制定并落实了水库工程管理、蓄水运行、巡视检查和调度运用方案。二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制度;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和河道水利枢纽工程是否落实了安全防范措施;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执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责任单位:市水务局、供排水集团。

(十七)建材

一是是否依法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并取得了相关证照;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二是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三是是否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依法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四是是否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和各岗位人员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工信局。

(十八)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一是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未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擅自建设,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非法违法行为。二是是否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冀政办[2010]2号)、《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冀政办〔2012〕124号)的要求,严厉打击了非法制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是否制定了“打非”工作方案,明确了“打非”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是否建立了举报奖励制度和有效收集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的信息系统;是否建立并落实了“打非”排查责任制、定期排查和定期例会制度;是否组织了“打非”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处置到位。三是是否严厉打击了非法清罐行为;开展清管作业的企业相关证照、资质是否齐全;从业人员是否进行了安全和有关操作技术的岗前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了清罐作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清罐作业前是否根据作业现场的不同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清罐方案和安全措施;清罐作业场所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周围是否设置安全界标或栅栏;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了防护用品和防护器材器具,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要求佩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除以上18个重点行业(领域)外,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针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开展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其中,渤海新区、市交通运输(港航)局要加强对综合大港建设以及已建成的港口、码头的专项治理;海事局要加强对沧州海域海上交通安全以及南大港水库、杨埕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的专项治理;农牧局要加强对水上渔业生产作业、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渔港的专项治理;市气象局要加强对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的检测和检查,并与有关县(市、区)共同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自然灾害给人们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

四、方法步骤

安全生产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13年12月21日至2013年12月25日)。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研究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方案,并将治理方案及有关要求迅速传达贯彻落实到有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阶段:排查治理阶段(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2月28日)。各县(市、区)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督促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认真制定自查自纠方案,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检查组对本行业(领域)所有企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市政府成立19个督查组(见附件2)对各县(市、区)进行督查,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督查组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第三阶段:执法监察阶段(2014年3月1日至3月20日)。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成立执法组在全市组织开展集中执法监察活动,要以全市确定的18个行业(领域)以及辖区内产业集中度高、近年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以执法促检查、以执法促整改。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3月21日至3月30日)。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市安委会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协调、督促和检查;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市属及以上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并督导检查本企业和下属企业的专项治理行动;其余各企事业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积极组织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工作。

(二)周密安排部署。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制定详细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确定各自的治理范围和重点,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要保证治理行动期间人、财、物落实到位,认真把握组织检查、查处隐患、监督整改三个关键环节,及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治理行动扎实、有效。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及时报道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总结推广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努力提高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设立、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全面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良好氛围。

(四)全面排查治理。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制定具体到班组、到岗位的自查自纠方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各环节进行细致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将隐患整改到位。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可依靠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或聘请安全生产专家排查安全隐患。自查结束后,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隶属和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各企事业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确保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自查率达到100%,确保隐患和问题的整改率达到100%。

(五)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市、区)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本地重点行业(领域)、特色主导产业的所有企事业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认真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及问题,督促企业制定并落实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全面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组织直属企事业单位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并对市属及以上企业进行检查。同时,要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对本行业(领域)所有企事业单位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全过程进行专项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要积极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整改,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

(六)强化执法监察。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部门要成立执法组,组织开展集中执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隐患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各级执法组在执法过程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落实、规范工作程序,认真检查,依法处罚。要按照“谁执法检查,谁负责督促处罚落实到位;谁实施处罚,谁依法复查”的原则,避免虎头蛇尾,确保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七)严格督导检查。市政府成立19个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开展及落实的全过程进行督查。各督查组每两周对分包县(市、区)督查一次,尤其是在2014年春节前、后以及国家、省、市三级“两会”期间对分包县(市、区)必须各进行一次专题督查。一是督查各县(市、区)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及特殊时期各项工作安排部署情况,二是督查县(市、区)的安排部署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企事业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每次督查至少要检查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或2个部门和2家企事业单位。对存在隐患和问题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相关县(市、区)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掌握整改情况。各督查组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专项治理行动走过场的、仍然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有关政府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各县(市、区)也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督查组,对本辖区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过程督导检查,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各阶段工作落到实处。

(八)加强应急管理。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制定完善专项治理行动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及物资装备。各应急救援队伍要时刻保持临战状态,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第一时间拉得出、用得上、救得了,努力将各种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畅通。一旦发生事故和突发事件,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和处置,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

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反馈各种信息,并将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于2013年12月2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各阶段工作总结和整体工作总结于工作结束后5日内形成文字材料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86990158699031联系人:李倩李泽

电子邮箱:aqscxtk@163.com

附件:1、沧州市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分组安排

附件1:

沧州市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赵国权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张清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国钧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国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张金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研员

刘丽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调研员

张建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

穆桂树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周文涛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

马增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周华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月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调研员

李连河市石油化工局副局长

赵泽轩市供销社副主任

常青山市水务局副局长

胡同发市教育局副局长

周福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副书记

聂建勋市旅游局副局长

李厚发市气象局副局长

赵红征市卫生局副调研员

宋广祥市商务局副调研员

王福忠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罗培良市农牧局调研员

宋立新市粮食局副局长

陈节约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玉生市环保局副局长

顾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

胡文新沧州海事局副局长

杜东升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高红梅沧州供电公司总工程师

附件2:

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分组安排

第一督查组

督查单位:渤海新区责任单位:市石油化工局

组长:李连河副局长

成员:鲍树军科长

潘刚科员

第二督查组

督查单位:任丘市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组长:周华副局长

成员:朱金生科长

冉玉强科员

第三督查组

督查单位:河间市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组长:霍志刚内保分局局长

成员:马志刚科长

李国栓科员

第四督查组

督查单位:泊头市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长:丁跃升副局长

成员:王耀华副科长

孟凡文副主任

第五督查组

督查单位:黄骅市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组长:吴国志总工程师

成员:穆青副科长

李泽科员

第六督查组

督查单位:肃宁县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组长:周福隽副书记

成员:辛建成科员

林玉成科员

第七督查组

督查单位:献县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组长:罗培良调研员

成员:周焕兴科长

冯伟科员

第八督查组

督查单位:吴桥县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组长:宋广祥副调研员

成员:刘福增科长

赵晖副科长

第九督查组

督查单位:东光县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组长:张月东副调研员

成员:董学东科长

朱庆岗副科长

第十督查组

督查单位:南皮县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组长:王欣同副调研员

成员:陈培茂副科长

李志强科员

第十一督查组

督查单位:青县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组长:万效民调研员

成员:冯辉主任

李中元科员

第十二督查组

督查单位:沧县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组长:聂建勋副局长

成员:周钧平科长

窦俊红科员

第十三督查组

督查单位:孟村县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组长:胡同发副局长

成员:王洪刚科员

张毅科员

第十四督查组

督查单位:盐山县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组长:常青山副局长

成员:刘培领科长

张常亮科员

第十五督查组

督查单位:海兴县责任单位:市供销社

组长:赵泽轩副主任

成员:翟衍章科长

刘建民副科长

第十六督查组

督查单位:运河区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组长:贾培峰副局长

成员:代奎科长

刘宝海副科长

第十七督查组

督查单位:新华区责任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

组长:李广宇副支队长

成员:潘瑛波工程师

何斐副科长

第十八督查组

督查单位:开发区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组长:李厚发副局长

成员:魏秀梅科长

杜成华科员

第十九督查组

督查单位:高新区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组长:赵红征副调研员

成员:肖晖科员

曹舒炎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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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事务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4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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