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3-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政字〔20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做好2012年节能目标考核工作,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12年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制定《2012年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考核实施方案》。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由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工信局、市石化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及专家组成审核组,对各县(市、区)的自查报告及得分依据进行审核,对部分县(市、区)进行现场抽查。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1日
2012年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考核实施方案
为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做好2012年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考核工作,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125号)、《关于印发<沧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96号)和《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要点>的通知》(沧政字〔2012〕49号)的要求,遵照指标完成与措施落实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制定2012年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考核实施方案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评分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四、考核程序
(一)自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将2012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一式三份,于2013年4月初报送市发改委(同时提供电子版)。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2012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2013年节能目标及措施。各县(市、区)要对照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逐项评价打分,并如实提供得分依据(复印件一份)。相关文件、资料不能提供的,视为该项措施未落实,联审时将扣分。
(二)联审
4月上旬,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石化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及专家组成审核组,分别按照职能分工,对各县(市、区)的自查报告及得分依据逐项审核打分。
(三)核查
4月下旬,对存有疑问的,召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答疑。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成立核查组,对5个县(市、区)进行现场抽查。
市节能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提出《沧州市2012年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考核报告》,报请市政府审核。
五、考核结果
各县(市、区)政府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下同)、完成(80-95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或发生恶劣影响事件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在完成等级以上的县(市、区)中,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前3名的县(市、区),报请市政府授予2012年节能工作先进县(市、区)称号,颁发奖牌;列入省新“双三十”单位的任丘市、河间市、南皮县,老“双三十”单位的沧县、肃宁县,按照省统一部署,由省考核,获得省节能工作先进县(市、区),享受市节能工作先进县(市、区)待遇。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通报,在市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节能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暂停对辖区内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及备案。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四)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七、资料要求
各县(市、区)自查报告以A4纸印刷,加白色封皮,左侧装订。封皮标题为**县(市、区)2012年节能目标考核自查报告,下方落款处加盖县(市、区)政府公章。评分依据另行装订成册,顺序与计分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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