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12-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保市政〔2013〕155号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市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为市区东三环、北三环、西三环、南二环围合区域。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燃料或者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四、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按下列区域、期限自行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由辖区政府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一)东二环、北二环、西二环、南二环围合区域,2015年12月31日前。
(二)东三环、北三环、西三环、南二环围合区域内除上述封闭区域外的其他区域,2017年12月31日前。
五、禁燃区内的燃煤设施,在淘汰之前必须燃用低硫份(硫份不高于1%)、低灰份(灰份不高于15%)的优质燃煤。
六、自2016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七、市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燃区并予以公布。
八、环保部门将加强对集中供热、电厂锅炉以及改用清洁能源前的在用锅炉等燃烧设施的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环保、发改、财政、工信、工商、质监、公用事业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划定实施工作。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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