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港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和确定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7-1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港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和确定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的通知
贵政发〔201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鉴于我市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由2012年的19314元提高到21361元,2013年我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已由2012年的7253元提高到8189元,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3号)以及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贵港市本级(含三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原来的月人均724元调整为800元,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为月人均307元。此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桂平市、平南县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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