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9-1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崇政办发〔2014〕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崇左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
崇左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桂政发〔2014〕38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但有地名指向意义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重点在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城镇地域内具有指向意义的城镇街路等地物上,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自治区有关要求设置或完善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并完善市、县(市、区)两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各级地名普查档案及动态更新机制,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和精细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扶绥县、天等县、江州区3个县(区)的所有陆地行政区划(已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大新县、宁明县、龙州县、凭祥市不列入此次普查范围)。
三、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崇左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部署,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地名普查工作任务完成后立即撤销。普查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严格遵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要求,积极开展普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各年度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4年7月至12月。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制定方案、人员培训、搜集资料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2015年1月至12月。完成地名总录调查,并按操作规程完成搜集、考证、整理、汇总辖区内各类地名相关资料等内、外业工作。
(三)2016年1月至9月。制作最终普查成果,完成各类地名设标工作,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完成市、县、乡三级地名普查成果自检自查、验收和上报工作。
(四)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自治区对各县(区)的地名普查成果进行省级检查验收,提出整改完善意见。对符合国家要求的普查成果上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申请国家验收。
(五)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根据国家、自治区地名普查办的验收和整改意见,对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进行整改,完成全市地名普查成果整改完善、图幅修饰、打印装订和汇总上报工作,进一步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地名普查档案的补充、更新和完善机制,组织开展普查成果升级开发和推广应用,适时进行总结表彰。
五、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
市、县(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地名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备案。
(二)培训人员。
自治区负责各市、县(市、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各县(区)民政局负责乡镇(街道)及以下地名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收集资料。
按照工作规程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
到实地现场标绘或测量地名的地理位置、范围,修测、调绘变化的地形地物,调查采访地名现状,查清现有地名的相关信息,查清有地无名的地理实体情况。
(五)地名标准化处理。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等要求,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地名规划和地名命名。
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做好地名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地名命名的权限和程序,重点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等城镇新增街路及其他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正名。
(七)设立地名标志。
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依据《地名标志》(GB17733-2008)等有关地名标志标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对未使用标准地名或未按国家标准制作的地名标志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改。
(八)建立地名数据库。
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九)整理资料和制作成果。
地名普查成果制作一式四套。
1.整理普查工作文件、资料(含音像视频),分类归档。
2.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3.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4.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5.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6.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十)检查验收成果。
地名普查成果先由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办公室组织相关县(区)进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市级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市级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自治区地名普查办验收,自治区地名普查办验收合格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
(十一)上报归档。
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规程要求,逐级上报,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地名普查成果采用多套异地保存,国家、自治区、市、县(区)各存一套(含光盘)。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
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由县(区)民政部局负责审定并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行政区划图、录、典、志等书籍。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
各地充分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各级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各类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要求,积极开展普查工作。
(二)保障普查经费。
此次地名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市、县(区)要将地名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专款专用,保证普查工作正常开展。
(三)确保普查力量。
各地要组建具有专业素质的普查队伍,充分利用本地熟悉地名工作的技术骨干,广泛挖掘地名渊源、地名涵义、地名文化,特别是崇左地区壮语地名的挖掘工作。为确保地名普查质量,市普查办在普查过程中将设立由有关地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监理组,对普查工作进行监理和督导。
(四)保证成果质量。
各地开展普查过程中,要采用先进科学技术,严格工作方法、步骤和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外聘技术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
(五)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按规定稳妥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六)注重舆论宣传。
各地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和配合地名普查工作。
附件:1.崇左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崇左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1
崇左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李国春副市长
副组长:黄拥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冯月珍市民政局局长
沈瑞萍崇左军分区副参谋长
李冰源市民政局纪检组长
成员:潘金春市宗教事务局局长
冯春明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卢冬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韦鸿飞市教育局副局长
骆幼宁市民委副主任
罗超市公安局副局长
梁敬东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黄振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杨峰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唐国坚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麦坚市水利局纪检组长
朱舟市林业局副局长
谢小玲市文化局副局长
王斌市卫生局副局长
黄文东市统计局副局长
赵小葵市旅游局副局长
秦兵市地方志办副主任
何兰香市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纪检组长李冰源兼任。
附件2
崇左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各类会议组织、业务培训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工作。组织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宣传、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及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崇左军分区: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民委: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市本级负担的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县(区)财政部门落实地方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公路、水路和铁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文化局: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以及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工商局: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统计局: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林业局: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旅游局: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宗教事务局:地名普查所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地方志办: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以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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