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号:桂政发〔2010〕84号 |
颁布日期:2010-12-1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特色名镇名村发展的意见
桂政发〔2010〕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区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城乡建设一体化进程,实现我区镇村经济发展的新突破,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精神,现就促进广西特色名镇名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强镇(村)富民为目标,以培育主导产业、形成特色产业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大力培植强优企业,壮大支柱产业,发展新兴产业,加快产业集聚,大力推进城乡风貌改造,推进特色名镇名村的跨越式发展,使之成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点和新的增长点,促进全区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结合在城乡风貌改造中组织实施“百镇千村行动计划”,在全区先期重点培育60个左右具有鲜明产业特色、发展势头好、潜力大的工贸强镇、旅游名镇(村)、文化名镇(村)、生态(农业)名镇(村)。经过3-5年的努力,使名镇名村的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竞争实力不断增强,年财政总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教育、文化、卫生等设施配套完善,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超过全区平均指标水平,人居环境全面改善。
二、主要任务
促进特色工贸强镇、旅游名镇(村)、文化名镇(村)、生态(农业)名镇(村)发展的主要任务是:
——特色工贸强镇。推进工业发展向工业集中区集聚,促进园区形成产业集群、要素集聚、服务集成,完善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配套金融、交通运输、商贸物流等服务业,开展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创新的支持力度,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打造10亿元特色工业集中区,创建至少1个以上区域性或者自治区级的工业特色品牌。
培育区域性大型综合批发市场或特色鲜明的专业市场,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商业业态,着力培育扶持一批物流龙头企业,加快城乡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增强市场辐射功能和拉动效应,打造辐射周边区域的商贸物流中心。
——特色生态(农业)强镇(村)。坚持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结构优化、循环高效的生态经济体系,青山绿水、蓝天洁净的生态环境体系,加快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品牌化建设,提倡农业产业生态多样性,大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特色农业。在工业生产中要加强环境保护力度,充分利用资源、节约能源,减少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优先发展污染小、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形成有竞争力的规模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林业,加快森林资源和名特优经济林培育,发展林下经济。均衡分布城镇各功能绿地,体现城镇个性风格,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绿地系统的生态功能。着力改善农村道路、电网、供水、能源和居住等生产生活条件,整治村镇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特色旅游名镇(村)。以建设区域性的旅游村镇为目标,加强旅游设施和交通、安全保障、应急处置、信息化管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交通条件,将特色名镇名村与主要的交通要道连接起来,大力整治村镇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加大停车场、旅游厕所、游客服务中心、旅游标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完善旅游服务功能。充分挖掘旅游资源,积极培育发展一批年接待游客不少于20万人次的镇、5万人次的村,着力打造基础设施完善、旅游特色鲜明、服务功能齐全、内外交通顺畅、环境优美的特色旅游名镇名村。
——特色文化名镇(村)。传承弘扬、科学利用历史文化、民族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文化体系,健康简朴、宜居宜业的生态社会体系,加强对地方历史文化、人文资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传承和保护工作,加快演出场所、文化旅游景点、特色产业聚集区、文化产业创意园、文化艺术教育、特色街区和各类专题博物馆等设施建设,发展以民族、民俗、民风和民歌等为主体的民间文艺和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着力打造文化设施完善、文化特色显现、文化产业聚集、文化氛围浓厚的文化村镇。
促进特色名镇名村加快发展,必须抓好以下工作:
(一)科学谋划布局,因地制宜确定主导产业。要认真研究特色名镇名村的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和产业布局特点,科学编制特色名镇名村主导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规划,并与“十二五”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加快产业集聚,延长产业链,增强产业配套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把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劳动力密集型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商贸流通、特色旅游等服务业作为促进名镇名村发展的主攻方向,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区域布局,培育一批优势主导产业和强优企业,形成一镇(乡)一业、一村一品,促进特色名镇名村产业集聚发展。
(二)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特色名镇名村公共服务设施。积极整合各类建设资金和项目,加大对特色名镇名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着力建立特色名镇名村连接周边城市的综合交通体系,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和人饮工程,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开展城乡风貌改造,按照“菜单式管理、标准件建设”的要求实施村屯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建设名镇名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推进生活垃圾村收镇运县处理方式,增强特色名镇名村的承载力和发展后劲。
(三)加大扶持力度,培育发展工业支柱产业和强优企业。加大对特色名镇名村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把培育壮大“名、优、特、稀”产品作为特色名镇名村工业发展的突破口,着力延伸产业链,引导上下游产业集聚发展、配套合作,形成有地方特色、上规模上水平的强优企业和产业集群。选准招商引资的突破口,加大承接产业转移的工作力度,不断创新招商方式,引进一批能发挥资源优势和地方优势的新兴产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四)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强化特色名镇名村产业的科技支撑。组织特色名镇名村主导产业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实施产业科技入户工程,推广先进适用、实用技术,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要围绕主导产业开展技术、业务培训,根据不同产业特点,加强镇村人才培养和农民技能培训,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技素质。注重培养镇村产业经营能人和科技带头人,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名镇名村企业工作,鼓励和支持外出务工能人回乡投资创业。
(五)加大农业名牌产品创建力度,畅通产品销售渠道。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完善农业标准化指标体系,扩大标准化实施范围,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认证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大力推动品牌建设。引导、支持产品分等分级、包装销售,积极注册名镇名村农业品牌商标,做好地理标志(原产地标识)保护工作,打造一批竞争力强的广西名牌产品。积极构建农产品流通网络,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培育流通中介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发展农产品直销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组织好农产品对外推介活动,扩大农产品外埠市场占有率。
(六)以信息化带动产业发展,建立产业信息化网络。注重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以企业信息化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以发展电子商务带动企业信息化;积极推广信息技术在农产品产销全过程的应用,以及在旅游业发展中的应用。根据名镇名村不同的产业特点,建立和完善工业、农业、林业、旅游业信息网络,突出抓好特色旅游名镇(村)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三、政策措施
(一)管理和服务方面。
1.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鼓励发展行业有关规定及资金、能源、原材料和外汇等自求平衡的技改项目、生产性建设项目、公共建设项目,由名镇政府自行办理备案、核准和审批,并报县级有关部门备案。
2.工业企业新建、扩建、技改等生产性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自治区核准备案目录、符合环保和节能减排要求,项目规模不受限制,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3.在名镇名村投资建设的符合条件的产业、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达到重大项目标准和条件的,可以优先列入各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投资,支持特色名镇名村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建设。
4.完善村级民主自治制度,推广农村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制度。支持名镇建立综合服务平台,设立“农事村办”便民服务中心或在名村设立代办点,配合开展名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
(二)产业发展方面。
1.扶持建立标准化生产园或基地,鼓励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对在建和已建成的种养示范基地,根据其规模、引进新技术新成果的数量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大小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与农户签订订单,落实订单面积3000亩以上的,各地可按面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2.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连锁经营企业、现代物流企业等进驻特色工贸名镇,支持有条件的名镇建设大宗农产品仓储设施和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对在名镇投资建设农产品物流设施的大型涉农企业给予用地、税收和贷款等方面的支持。培养农村经纪人,支持名镇名村申请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
3.鼓励特色工贸名镇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对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取得突出经济效益的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技改贷款,地方财政可给予部分贴息。
4.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依法取得的符合规划的非农用地,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在镇区和村屯兴建度假村、观光生态园,且投资额在1000万以上的项目,享受有关农业开发的政策。
5.推进“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和“农超对接”等强村富民工程和专业示范村镇建设,扶持名村农民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延长农业产业链,对于基础条件好,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多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支持名村名镇的农田排灌、土地整治、土壤改良、机耕道路和农田林网建设。增加对名村名镇的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土地整治投入,改造中低产田。
6.鼓励引进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名镇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符合规划、节约集约的情况下,其开发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优先保障,并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激励政策相结合。
(三)财税金融方面。
1.在“镇财县管”财政管理体制下,完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镇级财政管理体制,给予特色名镇充分的财政管理权限,特色名镇拥有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财务审批权。
2.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特色名镇名村的财政投入。对符合中央、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的名镇名村商贸流通建设项目,可鼓励其积极参与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自治区财政在安排项目资金时可给予优先支持。各市、县要增加对特色名镇名村的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积极整合相关资金,按照“渠道不乱、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形成特色名镇名村建设的合力。对符合条件的技改贷款,地方财政可给予部分贴息。
3.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开展与名镇名村结对帮扶,参与名镇名村的产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加大对特色名镇名村的税收优惠。新入驻特色名镇名村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在特色名镇名村投资兴办旅游等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投资者在特色名镇名村投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对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含景区、饭店、旅行社),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免征房产税。
5.新建的农副产品专业(综合)批发市场和其它特色鲜明的专业批发市场,3年内可减半收取各种规费的地方收入部分。在特色名镇名村举办各种产品展销会,免收各类行政规费的地方收入部分。
6.鼓励金融部门加大对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等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将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宗农(林)产品收购资金列入年度信贷计划;支持培育大型涉农商贸企业和农村流通网络建设。
7.对名村实行“一事一议”的财政奖补制度,加大财政奖补力度,推进新形势下名村公益事业建设。支持建立稳定规范的名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鼓励特色名镇名村构建新投融资体系,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现镇(村)企共赢。
(四)土地利用方面。
1.特色工贸名镇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应纳入工业园区(集中区)统一安排,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落实、节约集约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年度用地指标;对特色名镇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动态评估、依法滚动修编的新机制。
2.对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的商贸流通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商贸流通规划的前提下,如确需新增用地的,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应对特色名镇名村旅游项目用地予以统筹安排。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
(五)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特色名镇名村的供水、污水垃圾处理、景观绿化、景点保护、公交场站、防洪排涝、义务教育、医疗和计生服务站、文体场馆、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和维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打包列为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点项目。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促进特色名镇名村发展是一项涉及面广、关联度强、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全区特色名镇名村发展工作由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在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办公室设立工作小组,负责促进特色名镇名村发展的日常工作。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同时是促进特色名镇名村发展工作成员单位。各市、县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报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强化督促指导。自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及有关部门要上下联动,通力协作,强化指导,主动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措施和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加强指导、协调和工作督查,掌握动态,交流情况,总结经验,及时报告重大问题。特色名镇名村工作小组下设四个指导组,负责对打造特色工贸强镇、生态(农业)强镇(村)、旅游名镇(村)、文化名镇(村)工作的指导。特色工贸强镇指导组由自治区工信委、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供销社、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特色生态(农业)强镇(村)指导组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林业厅、环保厅参与;特色旅游名镇(村)指导组由自治区旅游局牵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文化厅等参与;特色文化名镇(村)指导组由自治区文化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体育局等参与。
(三)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自治区每年对特色名镇名村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建立进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创建名镇名村、招商引资等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或以奖代补。对未纳入促进特色名镇名村发展范畴,但发展较快、潜力较大、特色鲜明并达到特色名镇名村条件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政府提出申请,自治区定期进行增补。对已有的特色名镇名村,连续两年考评达不到要求的,退出特色名镇名村序列。
附件:广西特色名镇名村申报标准
(本刊略,需查阅的读者,请登陆:http://www.gxzf.gov.cn/fjcf/201102/P020110217575798110629.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村镇△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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