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11-0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日
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6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高技能人才入户政策
(一)放宽年龄条件。用人单位申请招调取得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入户本市,女性年龄放宽至45周岁以下(属于当年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范围的高技能人才,男性、女性入户年龄按照《珠海市技术工人招调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放宽随迁条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核准入户的高技能人才,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迁。
(三)拓宽落户渠道。用人单位申请招调入户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本市自有住房户口、用人单位集体户口、亲友户口的先后次序申请入户。高技能人才在本市有自有住房的,凭本人《房地产权证》(如与配偶、父母、子女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的房产,需同时提供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及共有人《房地产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落户本市自有住房户口;高技能人才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凭用人单位《集体户口簿》和其他相关材料,落户用人单位集体户口;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解决落户的,可凭亲友的《户口簿》及户主签名同意落户的确认书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落户亲友户口。
有关高技能人才招调入户的申请材料、申请程序、入户(随迁)办理等具体办法,按照《珠海市技术工人招调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设立服务窗口,认真做好高技能人才招调服务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高技能人才招调服务工作,加大高技能人才招调政策宣传力度,让用人单位和高技能人才了解招调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办理程序。同时,设立服务窗口受理高技能人才招调申请,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办理招调手续。
三、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6号)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同时加强与各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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