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12-0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海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珠府函〔2014〕31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珠海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日
关于加快珠海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推动《珠海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2015-2025年)》实施,打造沿海沿江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明确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扶持重点。优先促进航空航天、海洋工程装备、船舶与游艇、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等海陆空大型装备产业做大做强。重点推动智能电网设备、现代办公设备、医疗器械、智能家居装备、人工智能、节能环保装备等智能精密装备产业提升竞争力。
二、培育骨干企业
第三条开展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和项目认定。每年动态遴选出30家重点企业和项目,参照大型骨干企业培育方案,给予集中资源扶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第四条加大招商力度和精度,以“补链”思维创新招商方式,进一步完善产业链和配套产业。筛选相关重点行业的国内外招商目标企业,加大力度引进的行业排名前5名、世界500强或能与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形成完整产业链的重大项目。对引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可优先认定为总部企业,并享受《珠海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鼓励先进装备制造业业做大做强,对当年缴纳税收首次突破3亿元、2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需新报建建筑物的,容积率超过1.0部分按规定免收楼面地价,建筑密度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以超过35%的限制。增资扩产企业对地方新增直接经济贡献,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新增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增资扩产项目,优先纳入市“政银企”合作平台,协助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
三、鼓励技术创新
第七条鼓励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重点支持企业机器换人、设备更新等技改项目。对当年设备投资超1000万元的市区技术改造项目,作为示范项目,给予在本市现行技改设备补助政策基础上可再提高一定比例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可达300万元。
第八条加大对企业研发的支持力度。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承担国家和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支持。
第九条深化政产学研合作,促进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之间建立技术联盟和产业联盟。支持在先进装备制造业领域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产品检测中心和创新创业园等公共平台,为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撑。鼓励企业自建研发、检测服务平台,并以市场化方式为行业提供有偿服务。对于特别重要的公共平台,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条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进口列入珠海市鼓励进口目录内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核心零部件和原材料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四、支持市场推广
第十一条编制《珠海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产品推广指导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对列入《目录》的重点产品,在新投放市场两年内,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10%给予研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可达200万元。鼓励本市企业使用重点装备制造产品,政府性投资和市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目录》中的产品。本市有关工程主要采购《目录》中产品的,可认定为示范工程,给予一定额度的示范奖励。
第十二条加大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奖励力度。激励企业研发、生产和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部件和基础产品,对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生产企业,给予300万元到500万元的研发补助,同时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专项支持。
五、强化要素保障
第十三条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拓宽融资渠道。利用好10亿规模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解决资金困难。搭建银企对接合作平台,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装备制造企业的信贷支持,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贡献奖中予以奖励。对纳入我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优惠。对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贷款项目,可利用政府风险准备金对贷款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及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补偿金额可提高到贷款额度的15%,但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优先保证装备制造项目用地需求,对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倾斜。对进入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的企业和项目用地的出让底价,可按照规定的地方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执行。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在1年内分期缴纳。
第十五条加强高端和紧缺人才的引进。落实《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蓝色珠海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在先进装备制造业领域引进一批有影响力的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安排子女入学。先进装备制造业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享受生活补助,补助金额为该高管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具体可依照《珠海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加强先进装备制造业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编制先进装备制造业紧缺工种目录,在技能人才培训、职业鉴定、技能人才大赛等方面给予指标倾斜。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围绕焊工、钳工等紧缺工种设立学科和专业,探索“订单式培养”模式。对符合条件的焊工、钳工等高技能人才,可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
六、完善产业配套
第十七条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积极争取智能配电设备、打印机设备、工业机器人等纳入国家和省的产业布局,积极争取海洋工程装备基地申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加快建设海洋工程装备、新能源汽车等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第十八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探索实行资本参股、土地入股、合作经营等运作方式,共建基础设施。
第十九条鼓励中小企业加强与重点企业在生产、质量、标准、管理等方面的协作和融合,进入其供应链,提高重点企业在我市或区域内的配套率,完善产业集群分工协作体系。鼓励引导企业通过联合、并购、控股、品牌经营和虚拟经营等方式对产业链上下游的关联配套企业进行整合重组,推动企业组织形态优化,提高产业集中度。以提升企业和产业集群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鼓励支持企业组建产业发展战略联盟。
七、加强政务服务
第二十条利用珠海经济特区优势,积极向国家、省争取先进装备制造业相关领域政策的先行先试,尽快突破填海区用海申报、低空领域开放试点、进口关键零部件保税、航空转包业务国家优惠补贴、港澳及外籍游艇停靠和上岸、珠海游艇出海以及到港澳码头停靠等方面的政策瓶颈。
第二十一条提高行政服务水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削减审批事项,清理与审批相关的收费项目,创新政府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在规划建设的重点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中,涉及企业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用地报批、项目环评、工商登记、设备引进等审批事项的职能部门,应简化手续、同步办理,实行“一条龙”服务。推进大通关建设,加快实现无障碍通关,进一步探索跨关区监管模式,提高商品检验检疫水平。
第二十二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2015年起,设立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各区(功能区)按照市财政对所在区企业的支持给予1:1配套。
第二十三条成立珠海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各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先进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协调解决先进装备制造业和相关企业遇到的重大问题。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五条本政策措施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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