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的公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12-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的公告(肇府函〔2014〕362号)
肇府函〔2014〕3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肇庆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4〕237号),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在我市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原执法主体不再行使。经界定和核准,现将《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公布,供社会各界查询和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目录(详情可点击以下附件查看)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5日
(注:1、上述目录涉及到的执法依据以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2、鼎湖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相应的执法职权也按照上述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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