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11-1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韶府〔2012〕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推动我市消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消防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发〔2011〕46号文件、粤府〔2012〕114号文件精神,全力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为构建“幸福韶关”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建立完善“平安韶关”消防安全指标体系,推动消防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相适应,亿元GDP火灾损失率低于0.04‰;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全市建成区城市消防站平均覆盖面积小于10平方公里,城市市政消火栓覆盖率达到0.9个/平方公里;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万人拥有消防人员数(包括公安消防人员、专兼职消防队员)达到3名,中小学消防知识课程开设率达到100%;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10万人火灾死亡率不超过0.19人。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强化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和督导检查,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消防工作。要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要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的规定,落实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将消防官兵的生活补贴、执勤津贴、高危补助和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委员会建设,落实人员、专项经费和办公场所,完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012年底前,镇(街道)全部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村(社区)全部建立消防安全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四小”场所(小作坊、小档口、小旅馆、小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各行政村(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消防巡查服务队和兼职消防队等消防安全组织,着力提升基层消防工作水平。各县(市、区)政府每年12月10日前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报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汇总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情况报送省消防安全委员会。
(二)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两年与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每年要定期组织召开专题消防工作会议,至少组织和参加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每季度要定期听取消防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细化职责和分工,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每季度要定期组织研究并及时向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主持研究加强消防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落实火灾事故控制指标,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工作检查考评等工作。
各级政府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三)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管理。要定期组织行业消防安全检查考评,对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文物部门应当指导文物保护、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经信部门要指导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每半年要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也要依法切实加强对行业内各类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四)全面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要加强消防工作组织建设,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单位各类人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核对消防产品供货来源,保障消防产品质量。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积极推动将相关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
三、全力强化火灾预防
(五)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结合我市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各类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明确工作量化指标,扎实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与公安消防部门的沟通配合,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安全信用体系、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文件,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及火灾隐患整治标准。
(六)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级政府要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网格化”管理,力争2014年底前,所有乡镇(街道)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级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完善消防安全配套功能建设,留足各类建筑防火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规定标准。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市政、建设、供水、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要积极推进小城镇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力争2015年底前全部达标。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将其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经通知整改仍不整改的,可以依法中止供电。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规划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电、接水手续。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公安消防部门与质检、工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等单位之间要建立健全消防产品联合执法和通报查处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消防产品违法犯罪行为。
(七)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级政府要科学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地要深入推进“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建立网上有奖举报投诉平台,加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经费保障,不断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查处火灾隐患。健全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公告和举报制度。当地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和向社会公布。公安派出所要严格落实《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粤公通字〔2011〕140号)的要求对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及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辖区其他单位、场所按照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实施消防监督抽查,并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制定的消防安全评估和火灾隐患整治标准,组织规划、房屋管理、消防等有关部门,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生产、经营性既有建筑物或场所及时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推动建筑物或场所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要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其使用功能。
(八)切实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责任。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以及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发挥行业协会监管作用,强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违法情况定期通报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九)严格规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作为消防监督管理重点,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推动其所有人、出租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鼓励引导高层住宅建筑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和评估机构评定体系,由具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12月底前至少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率标准,依法参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根据省政府相关工作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尽快明确我市各地火灾高危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加快建设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2014年底前,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实行“户籍化”管理。
(十)加强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室内外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落实用火用焊作业消防安全措施,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在公共建筑内大力推广应用新型阻燃保温、隔热、吸音材料,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地下通道、居民小区等处设置的广告牌、宣传栏应采用不燃材料。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适时淘汰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
(十一)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大力开展以“家庭、社区、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为重点的专项活动,切实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各级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义务教育、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内容。中小学要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2015年底前,力争实现社会消防培训机构承担一半以上社会消防人员培训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切实督促所辖行业、系统、单位落实消防宣传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全员培训、岗前培训制度,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全部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有条件的地区要依托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立少儿消防教育培训中心。
四、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十二)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加大消防科研投入,加强消防理论研究和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的研发,积极推广应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装备和消防科研成果,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和综合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推行消防学术带头人制度,健全专业技术人才保留机制。建立地方院校与消防部队联合培养人才的工作机制,大力培养和发展壮大消防监督执法、社会单位消防管理等一线急需的消防专业人才队伍,建立消防法制人才信息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将各类消防业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消防业务经费预算。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十三)发展壮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立健全保安、消防巡防、治安联防等队伍的消防联勤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营房设施和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训练演练,不断提升消防工作水平。加强专职消防队建设,贯彻落实公安部等七部门《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按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省、市两级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按规定和标准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现役消防人员不足的公安消防中队按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合同制消防员;逐步推行政府专职消防队新型管理模式,按照“成熟一个接管一个”的原则,镇(街道)政府专职队统一由当地现役消防大队或中队管理,实现统管统训;鼓励有条件的村委会、居委会建设专(兼)职消防队,配齐人员和车辆装备,确保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加强志愿消防队建设,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因地制宜建设由单位员工、社区工作人员、治安巡逻人员、保安人员和居民(村民)组成的志愿消防队伍或治安联防消防队,设立消防备勤室,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装备,每月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切实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加强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消防站实际,自行统筹招聘合同制消防员,缓解现役消防警力不足问题。2015年前,全市合同制消防员达到200名。进一步完善合同制消防员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合同制消防员的教育训练、岗位职责、福利待遇、奖惩与考核、劳动关系及有关责任。保障各类消防队伍中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保障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出台专职消防队员离队安置保障政策。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志愿消防队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规定,落实有关奖励和保障待遇。继续探索发展和规范消防执法辅助队伍。
(十四)着力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应急救援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法落实消防装备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2013年底前,市、县两级要完成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各级政府每年要开展一次以上综合实战演练。根据消防装备建设评估论证意见,制定适应城市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中、长期消防装备发展规划,全面落实《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大保障力度,不断提升现役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水平。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2013年底前,重点镇、中心镇要全部建成消防站。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基础设施,建设高速公路消防站;依托有自然河流的水源建设消防取水码头。
(十五)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出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落实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等各类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消防协会建设,增强社会消防自治功能。
五、切实强化考评和问责
(十六)严格开展检查考评。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照“平安韶关”消防安全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职能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以及党政领导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代表本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责任考评,负责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十七)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政府及其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并参加重特大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纪对消防工作落实中有关失职、渎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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