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10-1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汕府〔2014〕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14〕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符合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二、退役士兵安置原则及政策措施
我市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选择自主就业在部队领取退役金和政府安排工作等方式进行安置。
(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荣获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5.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6.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7.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8.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符合第1项至第7项条件的退役士官的档案由省民政厅集中审核交接,其他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所在部队直接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
对于义务兵中荣获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被评定5至8级残疾、是烈士子女的,逐级报省民政厅审批。
(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保障措施。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下达指令性计划一次性安置就业,安置去向必须是财政支付工资岗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提供的岗位;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移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依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者,政府不再负责安置;本人选择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各地务必于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开出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落实好退役士兵的安置补助政策。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符合我市接收安置的,可以享受以下补助政策:
1.2013年冬季自主就业城乡户籍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退役士官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一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5%(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5%标准增发)。所需资金省财政按照每人6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2.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选择自谋职业的服役满10年以上的退役士官(原三期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200%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退役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从服现役第3年(含)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
3.补助资金来源。金平、龙湖、濠江区执行上述补助金标准,城乡户籍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及市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培训标准每人按800元计),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除省补助资金外,由区(县)财政解决。
(四)做好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在退出现役1年内,退役士兵可自主选择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接受本专科学历教育或继续教育,参加最短不少于3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在退出现役2年以内的,可自主选择报读两年中等职业技能培训。每人只能选择其中1项,培训经费由政府统一安排。其他情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执行。
三、落实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和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小型微型企业,优先提供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和服务,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完成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对于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和军队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督导,保证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凡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政策,切实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接收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对往年未安置、接收后未上岗的转业士官,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维护好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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