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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潮府办〔2009〕59号
颁布日期:2009-09-1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府办〔2009〕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日

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

突出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35号)和《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以奖促治”政策,解决我市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通过“以奖促治”,推动污染防治的重点流域、区域和问题严重地区开展农村环境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基本原则

1、注重实效,农民受益。有针对性地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证农民得到实惠。2、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投入,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农民出资出劳。3、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整治项目的确定、成效考核和奖励资金的使用要向社会公布,尊重群众意愿,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集中整治一批环境问题最为突出、当地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村庄,使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到2015年,环境问题突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村镇基本得到治理,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加强。

二、实施范围、整治内容和成效要求

(一)实施范围

对重视环保工作且属以下范围的村镇优先支持:列入《广东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粤财工[2008]430号)的项目;我市范围内的韩江、枫江、黄冈河流域及澄饶联围等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沿线村庄;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

“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原则上以建制村为基本治理单元,具体治理任务可以落实到自然村。主要采取集中连片支持和分散支持相结合的形式。集中连片村庄应位于当地污染治理重点范围内,并尽可能配合污染治理重点工程实施;分散村庄主要包括存在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反映特别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以及具有示范效应并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的村庄。在重点整治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治理范围。

(二)整治内容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主要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用于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村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执行。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村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规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主要支持根据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2、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主要支持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进行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规模较大的村庄进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居住分散的村庄进行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主要支持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进行生活垃圾处理。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等建设。

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技术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主要支持对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4、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主要支持对历史遗留的、无责任主体的农村工矿污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消除工矿对村庄水环境、居住区、农田等的污染。

(三)成效要求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满足《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相关要求,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

2、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率≥60%;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畜禽粪便得到有效处理且综合利用率≥70%。

4、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村工矿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预期治理目标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结束后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验收。

三、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程序

每年上半年,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以奖促治”资金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由申报村庄所在镇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审核,报省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审查汇总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

(二)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复文件、工矿企业工商登记注销证明等),上报材料一式6份(含电子版),送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四、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综合整治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工作制度,完善相关措施,逐级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作为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具体承担单位的任务和要求,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

(二)工作分工

市环保局要做好“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组织申报,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确定“以奖促治”政策支持的范围、目标、内容和资金需求,为年度资金安排提供依据。市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市发展和改革局要制定综合性措施,加大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支持力度。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管理

“以奖促治”资金是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和整治进展情况要在当地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市财政和环保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一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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