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京政发[2012]27号 |
颁布日期:2012-08-3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12]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和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三千余年的建城史、八百余年的建都史,地下文物遗存十分丰富。近年来,北京进入城市基本建设的快速发展时期,协调和处理好地下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的关系,已成为日益突出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地下文物保护工作是大力践行“北京精神”、建设“人文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为进一步加强地下文物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协调机制,加大保护力度
地下文物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各级国土、规划、建设和文物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
(一)对于将要上市交易的土地,在土地储备供应阶段,市文物局应在政府储备供应土地和入市交易土地联席会上明确提出考古调查勘探意见。已开展了考古勘探或考古发掘的地块,市文物局在土地开发项目组织供应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完工报告或考古发掘完工报告。
(二)对于本市旧城内占地10000平方米以上或地下文物埋藏区内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地区占地2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告知文物部门,使其及时了解本市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在得到上述信息后,市文物局要积极组织从事考古勘探发掘的单位开展初步的考古调查和论证;如确需进行深入考古勘探和发掘的,要积极与建设单位协商,依法开展考古勘探和发掘。
(三)文物部门要主动与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保持联系、加强沟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发现未开展考古调查或勘探、发掘工作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应及时告知文物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尽快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并加强与开发单位、建设单位的沟通协调和对考古发掘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作效率
(一)各级文物部门要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逐步实现对本市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动态监测和管理。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属地内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和地下文物埋藏丰富的重点地区在建工程的巡视工作,实行动态监控。严格依法查处基本建设工程在施工中破坏地下文物等行为,对涉及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都有保护地下文物的责任。相关单位在基本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遗址和出土文物,应立即向文物部门报告。在确保文物保护、考古工作质量的情况下,考古勘探发掘单位应尽可能减少对开发项目和建设工程进度的影响。除遇恶劣天气、地质灾害等特殊情况外,每1000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时间应控制在7个工作日以内。考古勘探发掘单位在勘探后有重大发现需要进一步进行考古发掘工作时,要及时向市文物局报告,由市文物局与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商,妥善解决考古发掘和建设工程中的矛盾。
三、加强法制建设,加快立法步伐
市文物局要抓紧开展立法调研和规章制订前期工作,并加强与市国土、规划、建设、财政及各区县政府的沟通协调,协商解决地下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处理好地下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的关系,加强地下文物保护立法的统筹协调,加快立法步伐。
四、加强宣传工作,树立保护意识
市文物局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意识,将地下文物保护宣传工作作为推动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北京精神”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调动全社会保护地下文物的积极性。对在地下文物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地下文物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一旦毁坏不可再生;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保护成果属于全社会,保护地下文物是历史赋予我们这一代人的责任和使命。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承担起保护地下文物的职责;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履行保护地下文物的责任和义务。要通过落实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文物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使“保护文物人人有责”成为社会共识,努力形成全民关心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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