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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常住外埠老年人办理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证)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为常住外埠老年人办理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证)的通知

京老办发〔2013〕4号

各区县老龄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0号)的规定,自即日起,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外埠老年人办理《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和《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卡(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的外埠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办理《优待卡(证)》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愿到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60至64周岁老年人办理《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办理《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

(二)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办理《优待卡(证)》时须提交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的北京市公安局统一印制、在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和复印件一份,其它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间参照北京市户籍老年人办理《优待卡(证)》的程序和时间办理。

三、社会优待内容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0号)规定,根据不同条件和要求,持《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或《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享受相应社会优待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区县老龄部门要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切实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认真落实“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的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为常住外埠老年人办理《优待卡(证)》工作。

(二)认真审核。办理《优待卡(证)》的部门要在老年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办理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逐级把关,杜绝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如发现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办理时户籍和外埠老年人要分别登记,每月底前向市老龄办分别上报户籍和外埠老年人办理《优待卡(证)》的数量。

(三)加强宣传。各部门要积极宣传外埠老年人优待政策,使外埠老年人能够全面了解《优待卡(证)》的办理条件、程序、优待内容等相关规定,及时享受到各项优待服务。同时要教育引导老年人在享受优待项目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的查验,遵守相关部门规定;为保障首都正常交通秩序和老年人自身安全尽量避开高峰期出行。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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