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芜政办〔2010〕8号 |
颁布日期:2010-03-3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芜湖市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政办〔20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芜湖市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控制大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芜政〔2010〕20号,以下简称《通告》)。为确保《通告》得到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我市城市规划区(市区)范围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7兆瓦以上锅炉除外)具备使用天然气条件的,限于2010年7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不具备使用天然气条件的,限于2010年7月31日前改用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须经环保部门认可)。
三、实施步骤
(一)发布通告,制定方案。(完成时限:2010年3月31日前)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制定贯彻《通告》实施方案。
(二)广泛宣传,深入动员。(完成时限:2010年4月15日前)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广泛开展本辖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广大市民对《通告》相关条款的知晓度。
(三)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完成时限:2010年7月31日前)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7兆瓦以上锅炉除外)进行全面整治。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下达关停决定,实施关停。
对禁燃区内新建燃烧设施及配备有燃烧设施的项目未办理环境评价文件或未予批准的,工商、卫生、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四)考核验收,总结表彰。(完成时限:2010年9月30日前)
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开展禁燃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总结、表彰。
四、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宣传教育工作。按照《通告》要求的时限,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7兆瓦以上锅炉除外)的整改工作。按《通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下达关停决定,实施关停。对辖区内规划拆迁区域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尽量提前予以拆除。
切实做好禁燃工作的后续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查清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7兆瓦以上锅炉除外)的有关情况,督促实施整改。严禁审批禁燃区内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7兆瓦以上锅炉除外)的项目。
对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通告》的行为,及时查处,并抄告相关辖区政府或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禁燃区内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的宾馆旅馆业、餐馆业、沐浴业等项目,未办理环境评价文件或未予批准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通告》实施前发放的有关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执照进行清理,依法查处;相关执照年审按新建锅炉、窑炉、炉灶项目予以把关;对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关停决定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及时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四)市卫生局
对禁燃区内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的宾馆旅馆业、餐馆业、沐浴业等项目,未办理环境评价文件或未予批准的,卫生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对《通告》实施前发放的有关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相关证照进行全面清理,相关证照年审按新建锅炉、窑炉、炉灶项目予以把关;对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关停决定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及时注(吊)销相关证照。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对禁燃区现有承压锅炉进行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查处。
对禁燃区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承压锅炉,未办理环境评价文件或未予批准的,质监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照。对《通告》实施前发放的相关证照进行清理,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依法查处。相关证照年审按新建锅炉、窑炉、炉灶项目予以把关。
对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关停决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时注(吊)销相关证照。
(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禁燃区内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的项目餐馆业,未办理环境评价文件或未予批准的,食品药品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对《通告》实施前发放的有关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相关证照进行全面清理。相关证照年审按新建锅炉、窑炉、炉灶项目予以把关。
(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对禁燃区内使用锅炉、窑炉、炉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依法查处。
(八)市消防支队
对禁燃区现有锅炉、窑炉、炉灶进行全面检查,凡不符合消防要求的,依法查处。
对禁燃区新建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的项目,未办理环境评价文件或未予批准的,消防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对《通告》实施前发放的有关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相关证照进行全面清理,依法查处;对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关停决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时注(吊)销相关证照。
(九)市城乡规划局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对禁燃区内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的宾馆旅馆业、餐馆业、沐浴业等项目的选址进行审查。
(十)市市容局(市行政执法局)
整治规范路边烧烤、流动饮食摊点,并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十一)市物价局
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燃料进行价格检查,保障物价合理。
(十二)市财政局
会同市环保局制定对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开展禁燃工作的奖励办法。
(十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做好天然气管道铺设工作,为高污染燃料用户改用天然气提供快捷服务。
(十四)市商务局
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民对普通洗浴场所的需求,合理规划布点。
(十五)芜湖中燃公司
做好天然气的配套设施建设和供应工作,对不同类型炉、窑、灶的炉改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做好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十六)芜湖华衍水务公司
对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关停决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停止供水。
(十七)芜湖供电公司
对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关停决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停止供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目标考核。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为辖区内整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料设施的责任主体,将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三)加大执法力度。环保部门进一步完善检查、巡查制度,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及时通报。
(四)落实责任追究。对开展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整改任务、不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单位和部门进行行政问责。在监督管理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工作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审批、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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