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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直机关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1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直机关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直机关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直机关行政审批权

相对集中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行政管理创新,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扩大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55号)精神,在“两集中两到位”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推进市直机关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的重要意义

实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对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再造和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可以进一步优化行政组织结构,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运行机制,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

二、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工作目标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科学合理安排、便民公开规范和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改进现行的行政审批运作模式,实行审批、监督相对分离的行政审批服务模式,建立适应行政审批新模式的“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审批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二)工作任务

1.继续开展项目清理。市直部门、单位要根据市政府行政审批及服务项目清理结果,结合上位法变化和实际工作等情况,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和相关收费认真进行清理,进一步理清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事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渠道以及审批中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为做好行政审批职能的调整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奠定基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审核,公共服务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审核,收费项目由市物价局牵头审核。(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物价局)

2.组建行政审批机构。凡纳入推行范围的部门,未归并行政审批职责,未设立行政审批机构的,都要对本部门行政审批职责进行认真梳理,提出职能整合意见,按照“不增设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不增加领导职数”的要求,结合部门行政审批事项,采取更名、增挂、新设等方式,组建行政审批服务科,统一履行本部门行政审批职责,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11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编办)

3.建立新的审批运行机制。已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和单位,要将负责行政审批的科室整建制安排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公;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一个科室对外”审批运行机制,确保行政审批高效、规范、便民、快捷。各部门和单位对无需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专业委员会和上报审批的项目,要授权行政审批服务科现场办理;对必须承诺办理的事项,要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确需其他科室配合办理的事项,由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相关业务科室配合办理,并要完善窗口与其他科室之间衔接、监督、考核等制度。(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直有关单位、市监察局)

4.加强审批队伍建设。要选配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作风硬、服务优的工作人员到行政审批服务科,要不断加强对行政审批人员的培训,保证行政审批质量。(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窗口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

5.建立审监分离机制。各部门、各单位在实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后,要加强对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保证做到依法审批,依法行政,按章办事。(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窗口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确定推行范围

确定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旅委、市公安局(含屯溪公安分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含市房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含市运管处)、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委、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容局)、市人防办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市公路局、市海事局等29个单位为市直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单位,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直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

四、时间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10月初-11月中旬)。确定为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试点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部门“三定”规定,拟定本单位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总体方案,并制定行政审批职能整合与行政审批机构组建方案,于10月12日前报送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和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方案审批阶段(11月中旬-12月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组成审核小组,对各部门方案逐一进行审核,其中:项目清理方案由市法制办审定;人员及进驻中心方案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审定;涉及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和行政审批机构设立的,单独行文报市编委,经市编办审核后,按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三)组织实施阶段。确定推行的单位按批准后的方案组织实施,已成立行政审批服务科的应整建制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全面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工作。

五、落实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是转变行政职能、改进管理方式的重要改革举措,是一项涉及部门内部职能调整、责任转变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周密组织实施,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指导,合力推进。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牵涉面广,市有关部门和驻黄单位要认真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编办负责督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内设机构职能的调整归并和行政审批机构的组建;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已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服务科整体进驻和项目办理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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