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教育局 | 文号:合教〔2012〕207号 |
颁布日期:2012-07-0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在包河等区县开展督学责任区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合教〔2012〕20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十二五”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监督、指导学校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引导学校内涵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教督〔2012〕7号)精神和省教育厅的要求,现就在包河区、肥东县、长丰县和庐江县开展督学责任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督学责任区制度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各试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督学责任区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教育督导制度改革、创新与试验,通过试点,探索经常性、随机性督导与集中督导相结合的教育督导工作新机制,促进教育督导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示范、引导各级各类学校加强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积极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试点工作机制
试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建立工作机制,确保试点工作正常运行。
(一)合理划分督学责任区
试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所辖行政区划和学校分布情况设立若干督学责任区。每个督学责任区的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数量一般以10所左右为宜。
(二)合理配备责任区专兼职督学
试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为每个督学责任区配备2-4名专兼职督学,其中专职督学不少于1人。
(三)责任区督学的工作职责
1、对责任区内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学校依法规范办学行为;
2、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3、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4、总结、推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提高整体办学水平;
5、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督学责任区的工作方式
责任区督学按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安排,对责任区内中小学、幼儿园、中心校和各类培训机构采用明查暗访、推门听课、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开展工作。
(五)建立督导结果公示和整改制度
责任区督学每月至少开展二次以上的随访督导活动,每学期要覆盖责任区内所有学校一次。督导工作结束后,要将督导结果报告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督导过程中发现的严重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学校限期整改。
三、加强试点责任区督学队伍建设
督学责任区督学队伍建设是教育督导体制改革与创新的关键,是责任区内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保证。各试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遴选程序,努力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结构合理的专兼职督学队伍,为开展试点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一)注重选拔一批年富力强的、管理型和知识型的专兼职督学。要重点吸收优秀校长、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研人员、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等担任责任区专兼职督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
(二)要建立责任区督学培训制度,对新任责任区督学进行教育督导知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三)要定期组织责任区督学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研讨活动,不断提高责任区督学的专业素养。
四、建立健全试点责任区督学工作考核和管理及结果运用制度
(一)责任区督学实行岗位责任考核制度。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试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责任区督学督导档案,把责任区内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的状况作为对该责任区督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区督学要定期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区督学,要严肃批评,直至取消督学资格。
(三)实行督学责任区备案制度。内容包括责任区学校名称、办学规模与水平、责任区督学工作任务等,派驻责任区督学实行回避制度。试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将责任区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制作标牌,实行持证上岗和挂牌督导。
(四)建立责任区督导结果运用机制。授予责任区督学对学校工作进行表彰奖励、干部任用、教职工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建议权和对责任内学校年度综合考核一定的赋分权。
五、督学责任区试点工作相关要求
(一)试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推进督学责任区试点工作,研究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配齐配强所需人员,要为督学责任区设立开展工作的专项经费,同时要设立责任区督学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保障责任区督学正常工作需要,健全试点工作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二)责任区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要深入实际,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加强学习,提高督导水平,在督导过程中要恪守职业道德,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三)各学校要主动配合责任区督学开展工作,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查摆问题,促进学校办学水平的提高,对督学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并积极加以整改。
(四)各试点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计划,并于2012年7月31日前报合肥市教育督导部门备案,鼓励非试点县(市)、区按本意见精神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五)试点工作于2012年6月启动,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底试点一年,试点县、区应注意相互学习,不断总结经验,市教育督导部门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在归纳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拟于2013年下半年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督学责任区制度。
合肥市教育局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在包河等区县开展督学责任区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