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3-04-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做好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3]7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企业控股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各省市(自治区)驻京劳务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决定》(京发[2003]10号)的精神,做好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当前的重中之重,切实做好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当将本辖区内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作为防治和控制的重点,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将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的防治范围进行管理。
三、做好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防治工作,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降低居住人员密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造。对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工地、驻地分开的要建立安全通道,上下班班车接送。
四、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要由用人单位负责按照“健康人员就地预防,有接触史的就地观察,已确诊的就地治疗”的原则,采取严格措施控制其离京,对擅自放走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要进行严厉处罚。用人单位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要定时足额发放工资,改善膳食条件;对可疑病例及时按防疫程序进行治疗,对与患者密切接触的采取分散、集中或整体隔离方式进行隔离观察,并在生活上给予照顾;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非典”患者的医疗费用。支持和鼓励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留在北京参加防治“非典”的服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患“非典”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解雇、转移、遣送。
五、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管理,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和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情况报告制度,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非典”防治工作的统一要求,及时报送本单位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非典”防治情况,主要包括: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数量、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确诊“非典”、疑似“非典”的人数,已经采取防治措施情况,“非典”患者的治疗情况等。街道(乡镇)、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每日逐级上报情况。区县劳动保障局每日上午11:00前向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报告情况,联系人及电话为:扈晓红,63167923(传真)。
六、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做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要认真做好自身的防护工作。
七、各省市(自治区)驻京劳务管理机构和外埠劳务基地,要积极协助用人单位共同做好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坚守工作岗位,在京防治“非典”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减少“非典”的传播途径。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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