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榆政发〔2007〕29号 |
颁布日期:2007-03-3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实施意见
榆政发〔2007〕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实施中、省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至“十一五”末,开发公益性岗位10000个,主要解决失业成员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力争到2010年实现基本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目标,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指财政拨款、政府投资、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党政群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后(工)勤服务性岗位,如厨房厨工、餐厅(机关)服务员、司机、门卫、保洁绿化以及从事水、电等设施设备维护等后勤保障岗位。
(二)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养护、保洁、绿化及城市交通协管等岗位。
(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包括社区按规定聘用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城市居民低保协管员以及社区保洁、扶老托幼等岗位。
(四)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政府直属企业、中省驻榆企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
凡我市户籍,劳动适龄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下称就业困难人员),均可申请公益性岗位就业。
(一)“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适龄劳动力;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托管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4050”人员(2007年安置人员截止2007年12月31日前,女满40岁,男满50岁,且距法定退休年龄满2年以上);
(三)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的;
(四)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
三、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政策措施
(一)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最低工资保护和政府补贴办法。即神木、府谷、定边、靖边为月工资不低于500元,其它各县(区)月工资不低于460元。
(二)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被招用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岗位工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三)市、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与列入公益性岗位开发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实施方案,通过市、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聘,被招聘人员与市、县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劳务派遣机构建立聘用关系,聘期为三年,协议一年一签。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障补贴、培训补贴、用人单位业务经费补贴和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服务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名列支。
(五)“十一五”期间全市累计计划开发公益性岗位10000个,其中市本级开发4000个,各县(区)开发6000个。2007年由市(区)公安系统开发城区治安、交通协管员岗位300个,建设局开发市政、绿化、广场、步行街协管员岗位350个,劳动保障局开发劳动社会保障协管员岗位及市直机关、事企业工勤岗位550个。
四、做好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组织实施工作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家庭人员就业的关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也是关系就业困难家庭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范围,作为政府考核县区、部门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严格考核。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任务指标,认真制定开发方案,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用工管理,规范用工制度,完备用工手续,杜绝私招乱雇,腾出岗位用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确保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市、县(区)就业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资源的统筹管理、综合开发、调剂配置和安置对象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安排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区)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别负责。
(二)人事、财政、建设、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安置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人事、财政等部门的联系,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调整在岗人员结构,调剂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提供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基础台账,指定专门人员组织落实,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等有关具体事务。
市政府已明确安置任务的公益性岗位,由市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档案。
附件:开发公益性岗位任务分配计划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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