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钦政办〔2008〕168号 |
颁布日期:2008-12-2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钦政办〔2008〕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我市自2006年实施《钦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钦政发〔2006〕3号)以来,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但随着我市城镇化的推进,被征地农民、失业渔民逐年增加,其生活保障面临着不少困难。为有效地对城市及城市边缘贫困人口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社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把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来抓,切实解决好城市低保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二、不断提高保障标准
为确保低保家庭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我市的实际,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钦南区、钦北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为250元;灵山县、浦北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议每人每月不得低于200元;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另行制定,未制定前参照钦南区的标准。
三、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
各县区要按照“重点突出、补助合理、体现差别、量力而行”的原则,扩大低保范围,把因城镇化建设而失去生产资料的困难农业人口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一)拥有钦州市常住农业户口,其承包或使用的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被征地农民(包括“城中村”居民,下同)及因城市或工业开发建设需要而影响传统赶小海、捕捞、养殖海域生产的失业渔民,其家庭生活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将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被征地农民由当地县一级政府收回土地承包证,须在当地政府统一规划范围内居住,并经房产部门明确居住的房产权属。
(三)办理被征地农民、失业渔民低保的申请与受理,按照《钦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钦政发〔2006〕3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四)审核被征地农民、失业渔民申报家庭收入时,按照《钦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钦政发〔2006〕3号)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计算审核。
四、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提高保障标准后增加的人员及早组织申报、调查、审批;征地拆迁、海洋部门要为被征地农民出具被征地证明、为失业渔民出具被使用海域证明等有关材料;财政部门要切实把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列入预算,并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监督。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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