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08】241号 |
颁布日期:2008-12-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241号
城关、安宁区人民政府,永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重大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解决重大历史遗留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关心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省政府把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列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市政府领导也作出明确批示,要求责任到人,切实予以解决。各有关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明确专人主抓,限期予以解决。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责任领导汇报,并积极协调解决。
各有关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办结后要及时报市政府督查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重大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意见
一、关于兰州市西关西北角伊斯兰教西道堂教产问题
主要问题:该用地市政府2005年以兰政地〔2005〕5号文批准出让给天宝公司,因拆迁安置问题天宝公司与西道堂一直未能达成拆迁安置协议。
解决意见:该问题属于拆迁安置问题,应由市房产局尽快协调解决。
责任领导: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继德,市委常委、副市长杨志武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房产局局长刘大可
配合单位:市宗教局、市建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投公司。
办理时限:2008年12月
二、关于兰州市小沟头天主教修建教堂地皮被转让开发引起的问题
主要问题:由于原市天主教爱国会负责人赵大清等人的经济犯罪行为致使9家房地产公司被骗,涉案资金约1200万元。目前,除3家公司已自行追回被骗资金外,尚有6家公司的783.7万元资金未追回。为索回损失,被骗的福星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于2004年4月29日、10月7日强占了市天主教爱国会所有的原小沟头12-14号院和19号院。我市天主教界对此反映强烈,形成了一个较大的不安定因素。
解决意见:鉴于被占教产涉及经济案件,应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依据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责任领导:市委常委、副市长杨志武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宗教局局长吴仲英
办理时限:2008年12月
三、关于甘肃联合大学新校区征地纠纷问题
主要问题:2001年8月,甘肃联合大学与省残疾人房屋开发公司协商,由该公司为学校代征土地并签订了相关协议。但至今省残疾人房屋开发公司仍未向北面滩村委会付清征地费用,未按约定完成地面附着物清除等工作,也未同学校进行财务结算,严重影响了学校新校区建设的正常进行。
解决意见:由城关区政府配合省残联协调甘肃联合大学与省残疾人房屋开发公司解决。
责任领导: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继德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城关区政府区长俞成辉
办理时限:2009年6月
四、关于中科院兰州分院与兰州军区干部住房发展中心兰州办事处(原兰州造纸厂)道路纠纷问题
主要问题:该道路用地2000年6月市政府以兰政建字〔2000〕54号文收拨给兰州军区干部住房发展中心,根据此文件,市国土资源局为兰州军区干部住房发展中心兰州办事处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因1957年1月30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中科院兰州分院征用该用地,为此,中科院兰州分院要求该用地重新确权,或规划为共有道路,但至今没有结果。
解决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纠纷单位,在各方同意的基础上,把兰州军区干部住房发展中心的道路部分收回,作为公共通道使用,拿出具体解决方案,使该纠纷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责任领导: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继德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丁祖全
办理时限:2009年6月
五、关于中科院兰州分院与拱星墩乡五里铺村农户和居民土地纠纷问题
主要问题:该历史遗留问题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中科院兰州分院要求对1959年市人民委员会拟拨给兰州分院使用,但由于历史原因未及时过户给分院,现今被五里铺农户和居民使用,地处兰州分院科苑二区内26、27、32号楼和幼儿园之间2.3市亩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二是中科院兰州分院要求政府对由于1959年分院实施基建项目形成的1800平方米的农民搬迁楼,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解决意见:1、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问题。根据中科院兰州分院申报文件,该用地原属拱星墩乡五里铺村集体土地,市政府于1959年、1981年先后两次划拨给中科院兰州分院。因中科院兰州分院未及时使用,加之管理不善,没有对此用地上的农民进行拆迁安置,致使该用地拱星墩乡五里铺村农民长期居住,随后又有部分居民建房、盖楼。并且,该用地范围有部分农民和居民已领取了土地使用证。对该问题的解决,如中科院兰州分院继续申请使用该用地,申请批准后,市政府将依法先收回该用地范围内农民和居民的土地,再重新按规定供地,地上建筑物由拆迁部门负责依法拆迁。2、关于农民搬迁楼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应由市房产局尽快拿出解决方案。
责任领导: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继德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丁祖全
配合单位:市房产局
办理时限:2009年6月
六、关于中科院兰州分院家属院门前道路维修问题
主要问题:该路段位于南昌路东段北侧,中科院兰州分院科苑一区与三区之间,原由几家单位使用和维护,既未列入城市次干道也未列入城关区小街巷整治计划范围。现该路段发生无人维护问题,成为无人管路段。
解决意见:由城关区政府把该路段的整治纳入小街巷整治计划并尽快组织实施。
责任领导: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继德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城关区政府区长俞成辉
配合单位:市建管委
办理时限:2009年6月
七、关于“兰州建设大厦”有关问题
主要问题:2007年9月10日,杭州保利集团以7950万元的价格获得了建设大厦48297m2的所有权及所占土地6.022亩的使用权。按照拍卖和出让文件的有关规定,竞得人应在成交确认书确认后150日内付清全部价款。但在付款期间,竞得人又分别向市政府、市政协及市建管委致函反映,要求解决不在拍卖范围之内2885.59m2的产权回购、附楼二楼已获得房产证的合法性及减免建筑物后期建设相关规费等问题。
解决意见:由市建管委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明确意见,尽快予以解决。
责任领导: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继德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建管委主任宋智虎
办理时限:2008年12月
八、关于甘肃省科学院磁性器件研究所磁力驱动全密封系列泵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用地问题
主要问题:该项目由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2年以计高技〔2002〕2265号文批准立项,2003年12月11日兰州经济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定,经济区分局以城书字〔2004〕014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将位于511#规划路以南、长风机器厂以北、573#规划路以西,面积为2.8927公顷(合43.3905市亩),属安宁区六乡联营公司的集体农用地定点给该单位,作为建设磁力驱动全密封系列泵生产线项目的建设用地。经市土地领导小组2005年第4次会议研究通过后,安宁区政府将该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手续逐级上报审批,但因兰州市土地占补平衡项目未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以及后来国家对建设用地报批方式的调整,致使该项目的报批工作无法进行。同时,由于在此位置建设磁力驱动全密封系列泵生产线项目不符合新调整的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9月,有关部门通知该项目停工,用地由政府储备,该项目重新进行选址。之后,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对该项目前期投入成本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858.9万元,因甘肃省科学院磁性器件研究所对评估价有异议,致使补偿协议未达成。
2007年底,作为兰州市2008年城市建设用地,安宁区政府重新进行了该用地的上报审批,目前已经国家批准,正在省有关部门分解落实具体用地方案。2008年8月19日,根据省政府的批示,市委常委、副市长杨志武主持召开由市规划、土地等单位参加的项目协调会,会议要求将该项目调整至经济区高新园区或高新区彭家坪工业园,现用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解决意见:由安宁区政府负责就补偿事宜与甘肃省科学院磁性器件研究所进行协商,争取早日达成协议,使该项目尽快恢复开工。
责任领导: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继德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安宁区政府区长严志坚
办理时限:2008年12月
九、关于永登县与天祝县界线勘定后部分乡村及资源交接有关问题
主要问题:两县政府代表于1999年10月22日达成协议,但在具体移交过程中,永登县提出天祝县拟移交的两个乡政府人员过多,无法接受,致使移交工作搁浅。
解决意见:由永登县政府配合省民政厅尽快与天祝县政府协商,提出具体方案,争取早日实施交接。
责任领导:副市长王冰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永登县政府县长魏旭昶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
办理时限:2008年12月
十、关于省建职工家属院部分住户上访反映小西湖民族商贸街属违法建筑问题
主要问题:省建职工家属院部分住户反映七里河区政府与兰州铁路局联建的“小西湖民族商贸一条街”项目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严重影响到铁路路基和临街居民住房安全。
解决意见:鉴于该项目责任单位是兰州铁路局,应由兰州铁路局负责尽快补办建设相关手续,在未补办齐全建设手续前坚决停工。七里河区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并做好维稳工作。
责任领导:副市长姚国庆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七里河区政府区长郭平
办理时限:2008年12月
十一、关于省轻工业联合会平凉路333-339、333-345号家属院平房纠纷问题
主要问题:省轻工业联合会平凉路333-339、333-345号家属院用地于1975年由兰州市革委会以〔1975〕1、19号文划拨给省轻工业局(现省轻工业联合会)使用。2001年10月,城关区平凉路清真寺组织人员侵占了该家属院平房,2002年城关区人民法院以〔2002〕城鼓民初字第96号民事裁定书判清真寺归还给省轻工业联合会,并向省轻工业联合会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7年省政府甘政复字〔2007〕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城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解决意见:由于该问题已进入司法程序,应由市委政法委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督促城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领导: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继德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理时限:200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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