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定政办发〔2008〕25号 |
颁布日期:2008-03-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节日市场和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8〕25号)
安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驻定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节日市场和交通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节日环境,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市区节日市场和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起取缔市区主街区节日临时占道交易市场。
二、节日期间,市区除在凤羽街允许一部分经营节日时令商品的临时摊位外,在民主路、西环路、公园路、友谊路、北城路、中华路、解放路、永定路、文化路、小北街及和平街、自由街、南大街、定临路、镇龙路、交通路等一、二类街区一律不得许可节日临时占道交易摊位。
三、所有许可在市区二、三类街区人行道上限时限段经营和临时占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许可经营项目、时间、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其余所有沿街门店经营户一律不得在店外占道从事各类加工、修理和商品经营,凡占道经营的商品杂物必须全部纳入店内经营。因经营场所过小,无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要另择经营门店。
四、凡在市区没有门店或市场摊位,准备在节日期间从事节日时令商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在现有市场内寻找摊位或租赁门店,入店入市规范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繁荣节日市场之名,从事违法占道经营活动,扰乱秩序,妨碍交通。
五、禁止各类机动车辆在市区乱停乱放、随意调头、闯灯越线、随意鸣笛,影响交通秩序。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机动车道、斜穿道路,行人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得翻越护栏,乱闯红灯,造成安全隐患。所有占道停放的机动车、人力车一律进入车站或物流场(中心)停放待货,严禁各种机动车、人力车非法占道待货或载货从事经营活动。
六、城市管理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市区节日市场和交通秩序的管理,营造祥和、快乐的节日环境。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节日期间市区街道市容环境秩序、临时摊点、占道施工、户外广告(宣传)设置的许可与管理工作,严禁占道经营、沿街叫卖。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节日期间个体经营门店的管理,对不具备从事加工、餐饮、车辆修理、广告制作、水果蔬菜、日杂百货等经营条件的店铺不得办理营业许可手续,对已办理了许可手续,但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从根源上治理店外延伸占道经营的问题。
(三)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节日期间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市区各酒店、饭馆和食品加工行业的内外环境卫生进行检查整顿,对没有污水、废弃物收集存放设施、不具备食品卫生条件的沿街餐饮食品摊点和室内未设上下水、就地乱泼乱倒的餐饮、食品店铺,不得办理卫生许可手续,对已办理了许可手续,但不具备上下水条件的,要限期进行整改。
(四)公安部门要制定节日期间安全应急预案,做好节日期间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市区路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要加强节日期间市区车辆停放和交通秩序管理,查处违规驾驶行为。按照各类街道管理标准要求,与建设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负责,在各主要路段按管理标准设立设置街道临时停车泊位和指示、警告、禁令、导向标志,为机动车辆停放提供方便。
(五)公安、安监部门要加强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等特种商品在运输、销售、燃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六)安定区凤翔镇要加强对东关市场、西关市场的管理,清除市场内部垃圾,净化市场环境。市区各市场管委会要精心组织,科学规划,增加容量,加强管理,吸纳节日时令商品经营户入市入店安心规范经营。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对不听管理人员劝阻,强行从事非法占道经营活动和乱停乱放乱行车辆的,要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之规定,从重处罚。对暴力抗法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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