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5-11-0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潮府办〔2005〕57号
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瓶装气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瓶装气市场秩序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市建设局反映。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瓶装气市场秩序的意见
(市建设局二OO五年十月二十日)
我市经过近年来对市城区瓶装气市场的综合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瓶装气市场还不够规范,违规经营行为仍得不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大对市区瓶装气市场综合整治力度,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规范运作的市场管理体系,促进瓶装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齐抓共管,确保瓶装气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齐抓共管,确保瓶装气市场的安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瓶装气市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发挥对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作用。各级建设部门要强化对燃气行业的监管职能,加强对瓶装气市场的指导和督查。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居委(村委会)要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用气宣传活动,对所在区域内可能出现的燃气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要充分发挥燃气协会和安全生产培训、技术咨询服务等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大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建设、工商等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加大对燃气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二、实行直供制度,规范瓶装气市场秩序
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销售点(燃气分销机构)应由具备燃气经营资格的燃气企业依法申请设立。为确保市城区瓶装气的安全、稳定供应,在市城区范围内全面推广由燃气企业直接向用户配送瓶装气的供气服务新模式,提高服务质量。
(一)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燃气分销机构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开展瓶装气直供服务的燃气企业必须制订科学合理的运作方案,配备专用瓶及直供服务所需人员和交通工具,建立相应的客户电召、用气咨询、故障急修等专业服务。运作方案应载明直供网络建设方案、人员及车辆配置、运营方式等内容,由燃气企业向拟准入地的区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区建设局初审同意后,报市建设局审查备案。
(二)服务点的设立条件
燃气企业根据直供配送需要,可在直供区域内设置服务点,开展用户业务咨询和办理入户工作,但不得存放实瓶。服务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服务点应独立设置,与其相邻不得有化学危险品经营店铺、配变电房、烧焊工场、饮食店等火源场所和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
2、服务点应设置在交通方便、消防车辆易于进出地段。
3、服务点应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与其相邻场所的间墙应为无门窗的实墙。
4、服务点内应设有通气良好、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专用瓶库,供收集的少量空瓶短暂停放,至晚上8时前空瓶应全部送回气站。
5、服务点内电器照明设施应按整体防火防爆要求敷设。
6、服务点内应按规定要求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三)布点原则
原则上每个社区(或村)设2—3个服务点,具体数量以安全、便民利民为原则。服务网点的规划布点工作在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区建设局负责。需设立服务点的燃气企业可向服务点所在区建设局申请,由服务点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报区建设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立。区建设局应将服务点的设置情况及时报市建设局备案。
(四)运气车辆管理
燃气企业或符合危险品运输配送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危险品运输车,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从事运气配送,不得使用没有危险品运输资格的车辆在市区运送气瓶。燃气企业应加强对运气车辆管理,运气车辆应配置危险品运输标志灯、牌,统一车身颜色,且标明企业名称及投诉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各燃气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对原在市区设立的销售点进行自查自纠,并向有关部门申办直供服务手续。为加大对瓶装气市场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市将继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气市场综合整治,对市城区违规经营的燃气销售点、代客充气点进行全面清理取缔。整治工作将与推进市城瓶装气直供模式相衔接,确保服务网点建构前市区的石油气供应。
三、加强日常监管,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为进一步强化瓶装气市场监管,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瓶装气市场有序发展,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日常监管,营造打击违规经营瓶装气的高压态势。
(一)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瓶装气市场安全生产状况,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企业设立服务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制止服务网点的各类违规行为。
(二)建设部门是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燃气企业和瓶装气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燃气企业违法向未经批准的经销机构或经营者供应气源的行为,以及违规经营企业和服务网点。
(三)质监部门负责气瓶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燃气企业违规充装行为,落实气瓶定点充装制度和专用瓶制度。
(四)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对瓶装气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查处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燃气销售点,违规运输、超载行为以及各类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治安案件。
(五)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建设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六)交通部门负责运气企业和市场的安全管理,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查处无证运载瓶装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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