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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储煤场沙石场建材生产企业等货运源头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咸政办发〔2007〕132号
颁布日期:2007-08-1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储煤场沙石场建材生产企业等货运源头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7〕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近年来,我市彬长旬煤田开发建设步伐加快,乾县、礼泉、泾阳等旱腰带地区石料场和大型建材生产企业迅速增加,对促进全市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部分煤矿、储煤场、沙石场、建材生产企业又成为货运超限超载的主要源头,货运车辆不按国家规定的核定吨位装载、违法超限运输、绕道行驶、逃避计重收费和超限检测,对公路设施造成了极大的损毁。特别是我市境内312、211国道多座桥梁损坏,路面不堪重负,反复破损、事故频发、交通拥堵,严重影响了公路交通安全、畅通,我市已成为全省超限超载的重灾区。

根据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开展强化治超专项整治活动的安排意见》(陕治超办发〔2007〕14号)、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的通告》(陕交发〔2007〕269号)、陕西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陕交发〔2007〕2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治超工作实际,现就加强煤矿、储煤场、沙石场、建材生产企业等货运源头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主体

治超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今年4月,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了《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市政府是全市治超的责任主体。为了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的责任,落实“政府牵头、区域联动、部门配合、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治超工作原则,市政府和市交通局将分别与各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交通局签订《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推动治超工作深入开展。各县市区政府要树立全局观念,切实担当重任,调整思路和措施,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的煤矿、储煤场、沙石场、建材生产企业等货运源头为重点的专项治超工作,为发展我市区域经济创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多策并举,加强源头治理

根据我市产业布局和超限运输的规律和特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抓好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建立治超长效机制,实现全面控制干线公路、保护稳定农村公路,努力扭转目前治超工作的被动局面。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的煤矿、储煤场、沙石场、大型建材生产企业、运输企业要进行调查摸底,按照企业名称、企业法人、地点、产品、年货运量、主管单位、审批部门等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做好货运源头治理的基础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在8月20日前与辖区内煤矿、储煤场、沙石场、建材生产企业、运输企业签订《治理货运源头超限超载目标责任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市治超办备案),明确货运源头企业合理装载、源头治理超限超载的义务和责任。

(三)各煤矿企业、储煤场、沙石场、石料场、建材生产企业,要守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各有关行业要尽快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规范合法装载货物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车辆核定吨位进行装载(每轴车货总重不得超过10吨),不得多装;如有违反货运装载规定,造成源头超限超载的,要坚决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交通运管等有关单位进驻煤矿、储煤场、沙石场、建材生产企业,对源头货运装载进行监管,建立货运企业信誉档案、货运驾驶员超限超载档案,进行违章行为登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堵截,坚决遏制超限超载车辆出矿、出场上路。

(五)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煤炭、国土、工商、环保等部门对辖区内现有的储煤场进行清理整顿,并逐步压缩其数量;对非法占用土地、污染环境及手续不健全的非法储煤场,要强行予以关闭。从即日起,不产煤的县市区,不得再审批开办新的储煤场。

(六)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超限源头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打击聚众闹事和暴力抗法行为,保护超限源头派驻人员的人身安全,为加强货运源头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严格处罚,狠抓措施落实

市治超办要加强对煤矿、储煤场、沙石场、建材生产企业等货运源头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协调工作。市治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抓好对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市治超办要及时收集、汇总和掌握全市各县市区超限超载源头企业情况、县市区政府与货运源头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及源头治理情况,检查运管部门派驻货运源头企业情况。

(二)各超限检测站和流动检测点对严重超限超载、强行闯站、聚众闹事、分载合载、绕行逃检的车辆和源头长期超限超载企业建立“黑名单”月报制度,每月随治超月报表一并报市治超办。

(三)经市治超办核定的车辆和货运源头企业“黑名单”要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四)经市治超办核定的“黑名单”车辆,运管部门要在道路运输证审批、审验等方面予以处罚,或吊销道路运输证,并将处罚结果报市治超办。

(五)对超限超载源头治理不力的县市区,市政府将扣减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对不按规定的核定吨位装载,且长期超限超载或被省治超办曝光督办的货运源头企业,责成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经济处罚,或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彻底的应坚决予以关闭。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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